之所以本文要把“人民意志”当作考察马克思法哲学的一个合适切入点,是因为“人民意志”是马克思用来代替传统法哲学尤其黑格尔法哲学的所谓“君王意志”或者“个人意志”之核心要件。马克思反复强调,“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在法哲学中,我们的对象是类意志”。在马克思那里,“类意志”就是“人民意志”,或者说“人民意志”就是“类意志”。因此,“人民意志”是考察马克思法哲学的一个无可替代的切入点。 在传统阶级社会,只有“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意志才能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得到充分表达,这是传统国家制度确立与实行的基本逻辑。此种逻辑必然在实践上根本违背“人民意志”,从而导致传统法哲学出现结构性危机。 “人民主权不是凭借君王产生的,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因此,“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人民才是具体的东西”,就此而言,正是“人民”才构成了现实的国家。 马克思还提出:具有最抽象形式的私人任意的私有财产,只能是极端狭隘的、非伦理的、粗陋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只能是人类弱点的集中体现,为此,马克思提出需要废除“私有财产”,因为物质本身在人的意志之外就应该是无。 统治阶级的精神生产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或者说,一个阶级只要是占社会上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也必然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一个阶级只要能够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也必然能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的生产。而那些不能支配精神生产资料的生产的人的思想,只能隶属于统治阶级。就此而言,支配精神生产资料的生产的统治阶级必然能够支配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的文化基础或者精神基础。这就决定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必然受制于文化基础或者精神基础。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会使整个社会服务于它们个人的发财致富的目的,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所获得的既得利益。这就决定“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这就决定过去一切统治阶级只能是“少数人”或者“个别人”或者由“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传统国家制度的确立与实行在意志表达的宣称上虽屡屡更换说辞,但其仅仅充分表达作为“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统治阶级的“阶级的意志”并在根本上违背“人民意志”的精神实质并未有丝毫改变。 马克思强调,要把社会视为一个由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等要素之有机结合的整体。 “政治解放”需要“政治革命”。只有通过“政治革命”,才能彻底摧毁传统统治者的权力,才能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才能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才能根本颠覆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才能完全消解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政治革命”在无产阶级那里表现为“工人革命”或者“无产阶级革命”,“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因此,“夺取政权”是“工人阶级的伟大使命”。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 “文化解放”需要无产阶级“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所谓“传统的观念”就是传统的精神生产资料的生产、传播以及由此在文化上所造成的各种各样的不利影响,就是过去的所有统治阶级用来统治或者麻醉人民群众的精神鸦片。就此而言,“传统的观念”必然同无产阶级存在着根本性对立。这就决定,无产阶级必须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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