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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和妈落水先救谁?司法部:救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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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7 0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15-9-27 04:54 编辑

新闻追踪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女友和妈同时落水先救谁?(详见羊城晚报9月22日社会版报道)24日晚上8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参考答案:女友和妈同时遇险,先救妈是对的!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第52题是多项选择题,涉及到了女友与妈同时遇险先救谁的问题,考查的却是不作为犯罪,不过场景变换了,这次不是落水,而是遇到火灾。

第52题的题目是:“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并给出了四个备选答案: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是:ACD。

也就是说,女友和妈同时遇险,只能救出一人的时候,国家要求你救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也表示,甲对母亲有赡养义务,不救则涉嫌遗弃罪,而对女友则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另外,如果先救女友而没能救出母亲,“重色轻母”也不合道德、情理!

但如果甲的母亲和老婆同时遇险,先救谁“安全”呢?因为甲对两者分别负有救助、扶助义务,所以甲就得抓紧时间努力救人了!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存在争议,目前相对来说接受较广的定义是: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比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

丁一元向记者举例说,公安干警在遇到歹徒向群众行凶时,袖手旁观,无动于衷,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该公安干警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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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5-9-27 11:27 | 只看该作者
不管先救谁,都得抓紧时间努力去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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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9-27 12:49 | 只看该作者
无聊的话题,忽悠了人们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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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9-27 13:11 | 只看该作者
过去提倡:“舍己救人”,现在常问“先救谁”,让我说:先保护好自己,再去救人,妈和女友既十分重要,又都不重要。你想想看:如果为了都救她们你死了,这时对于死了的你来讲,“谁重要”呢??所以,我认为:两者没有可比性,否则,这就是逼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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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9-27 13:43 | 只看该作者
也就是说,女友和妈同时遇险,只能救出一人的时候,国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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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9-27 07:2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搁置争议最好!可以说——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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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9-27 07:40 | 只看该作者
司法考试实在是太难了。
难怪那样多的人去考试,通过的人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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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9-27 07:46 | 只看该作者
有待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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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9-27 08:21 | 只看该作者
问一问出这道题的人,这事落到你的头上你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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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9-27 08: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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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7 05:12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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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9-27 05: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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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9-27 12:0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离谁近先救谁!不能舍近求远去救人,救了近的再救远的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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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8 15:06 | 只看该作者
冬笑 发表于 2015-9-27 22:35
放置争议,共享和谐

谢谢好朋友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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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5-9-28 15:07 | 只看该作者
水上玩家 发表于 2015-9-27 20:46
现实中很难遇到。

谢谢好朋友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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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5-9-28 15:07 | 只看该作者
沈阳-天路 发表于 2015-9-27 18:07

谢谢好朋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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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5-9-28 15:08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15-9-27 15:10
难为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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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15-9-28 15:08 | 只看该作者
乐分享 发表于 2015-9-27 15:08
学用结合,有法必依。

谢谢好朋友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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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9-27 20:46 | 只看该作者
现实中很难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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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9-27 22:35 | 只看该作者
放置争议,共享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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