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679|回复: 1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注】郑州警方第二次通报摩托艇撞人事件:涉事男子已行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3-8-16 05: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23-8-16 05:21 编辑

@香官愚叟  @山苗  @DLW @尘埃落定 @蓝色海湾 @崔大嘴 @山水游@牛弟的阿哥 @wan老兵新传 @小鱼儿外婆 @沈阳天路 @岸上人 @威海杆哥 @今来 @铁锚 @大道致简@冬晨泳@洪499683166 @Q八大关

2023-08-14


8月14日消息,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在郑州北龙湖玩桨板时,被一男子驾驶摩托艇故意撞倒致使全身多处受伤。此事引发社会关注。
8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正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8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就此发布第二次情况通报。
通报全文如下:
近日,“女子划桨板被摩托艇故意撞倒两次”的舆情引发网络热议,我局迅速依法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调查情况
经查,8月4日16时许,王某1(女,33岁,某健身会所游泳教练)与其同事屈某两人到北龙湖野态水上俱乐部洽谈业务,后在俱乐部工作人员带领下体验桨板项目。
16时45分许,王某2(男,39岁,某图书有限公司司机)驾驶黄色摩托艇从水域南侧开至北码头附近水域绕8字形转圈。
16时46分许,王某1从北码头下水,由于双方距离较近,王某2转圈时摩托艇激起的波浪溅湿王某1的衣衫(此即网传的"第一次撞击")。
随后,王某2驾驶摩托艇开至较远处另一名动力冲浪板操作人员附近,继续绕8字形转圈。
16时48分许,王某2驾驶摩托艇返回,行至王某1处时与其发生碰撞,导致王某1落水。王某2和俱乐部工作人员共同将王某1送医救治。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2处以行政拘留10日。

评分

参与人数 5威望 +32 收起 理由
刘建华 + 10 淡定
岸上人 + 6
868584 + 3
威海杆哥 + 8
泽雅 + 5

查看全部评分

2#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05:21 | 只看该作者
二、前期接处警情况
8月4日,王某1被送医救治期间,王某2支付了医疗费用后离去,当晚19时许,其通过俱乐部工作人员向王某1转账三千元作为赔偿。王某1当天未报警。
8月5日上午,王某2再次通过俱乐部工作人员向王某1的同事屈某支付两千元赔偿。
8月5日20时许,王某1拨打110报警后转至龙湖派出所,王某1及其同事到所后自述事情经过并称愿意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8月6日至8月8日,双方协商未果。
8月9日15时许,处警民警在龙湖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下达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日前,龙湖派出所处警民警因未认真开展调查且适用法律文书错误,已被采取禁闭措施,并依纪进行追责。郑东新区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撤销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05:21 | 只看该作者
三、网络炒作情况
8月10日晚,王某1将其同事屈某拍摄的视频剪辑后上传至互联网,称其被人故意撞击两次,寻求舆论帮助。
8月11日,该事件被媒体关注报道,相关视频被大量传播。有部分网络账号使用视频编辑软件,通过更改分辨率、调整画面顺序、重复播放等方式制造"恶意撞倒两次"的错误认知。某媒体账号利用镜像反转技术,拼凑左右两次撞击的视频,进一步扩大影响。
目前,我局已将工作中发现的线索通报网信部门处置。我局将持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效能。
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
2023年8月14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05:21 | 只看该作者
此前报道:
8月10日,郑州一女子发视频称,她在郑州北龙湖玩桨板时,被一男子驾驶摩托艇撞得面部、腿部多处受伤。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女子正在一处湖面上玩桨板,跪在桨板上往前划水。突然,画面左侧出现一台摩托艇迅速着冲女子驶去,女子见状尖叫着趴到桨板上,但摩托艇丝毫没有减速,径直冲向女子将她撞翻。



王女士在桨板上被摩托艇撞翻。图源:紫牛新闻
8月11日,王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这件事是8月4日发生的,当时我在湖上玩桨板,在撞到我之前,他曾经驾驶摩托艇离我特别近,大概有50公分,水花都可以溅到我。”
王女士表示,她当时已经感觉有些危险,便让摩托艇驾驶员离远一点,“我与这位男驾驶员素不相识,没想到没过一会摩托艇竟会直接撞向我。”
王女士就医时发现,自己的一只眼睛发生了肿胀,牙也掉了一块,“经医生检查已经有些影响视力了,另外全身还有多处水肿积液,韧带也发生了损伤。”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05:21 | 只看该作者
事发的第二天,王女士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一开始说先帮助我们协商,后来又分别给我们做了笔录,然后跟我说对方不是故意的,不予立案。”王女士也曾向派出所提出验伤的请求,但由于没有立案被警察驳回。



当地派出所给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图源:紫牛新闻
据王女士向记者提供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显示,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龙湖派出所对王女士报称的被故意伤害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
8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就此发布情况通报,近日,其辖区北龙湖摩托艇撞人事件引发关注,经初查,网传信息有不实之处。目前,该局正依法开展工作,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23-8-16 05:55 |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龙湖派出所对王女士报称的被故意伤害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这就是管辖派出所一个错误的认知,事故发生后,管辖派出所就应该立即调查,处理调查摩托艇撞人事件。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23-8-16 07:24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23-8-16 05:21
事发的第二天,王女士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一开始说先帮助我们协商,后来又分别给我们做了笔录,然后跟我 ...

关注事态的持续报道中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10 收起 理由
汇泉湾泳客 + 10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23-8-16 09:29 | 只看该作者
关注后续事态进展!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9#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13:40 | 只看该作者
泽雅 发表于 2023-8-16 05:55
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龙湖派出所对王女士报称的被故意伤害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 ...

谢谢老朋友泽雅长老第一时间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13:41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23-8-16 07:24
关注事态的持续报道中

谢谢老朋友杆哥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13:42 | 只看该作者
868584 发表于 2023-8-16 09:29
关注后续事态进展!

谢谢老朋友868584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23-8-16 14:48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23-8-16 13:41
谢谢老朋友杆哥关注,点评

不客气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23-8-16 16:24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亊态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23-8-16 18:03 | 只看该作者
风云变幻
世事如棋
起落无常
世态炎凉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10 收起 理由
汇泉湾泳客 + 10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5#
 楼主| 发表于 2023-8-17 04: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楼主| 发表于 2023-8-17 04:1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朋友岸上人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楼主| 发表于 2023-8-17 04:19 | 只看该作者
刘建华 发表于 2023-8-16 18:03
风云变幻
世事如棋
起落无常

谢谢老朋友刘建华版主关注,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23-8-17 07:03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23-8-16 07:24
关注事态的持续报道中

多谢邹哥加分给力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9#
 楼主| 发表于 2023-8-18 0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 ICP12013697-2 ) 11010802026271

GMT+8, 2024-11-30 23:20 , Processed in 0.047503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