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组成代表团参赛。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参加办法另行确定。 (二)报名报项 1.资格赛、决赛报名报项在赛前30天截止,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通过资格赛达到决赛参赛标准的社会各界人员可以代表队或个人名义参赛,不组成代表团。 (三)代表团官员 代表团官员(包括团长、副团长、团部官员和运动队官员)总数按照不超过开闭幕式期间参赛运动员总数50%的比例确定,其中只有1名运动员的代表团,只能报1名官员。团部官员的总数按照不超过开闭幕式期间参赛运动员总数10%的比例确定。不足1人按1人计算。同一名官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报名。代表团官员的具体分配由代表团自行确定。 每个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运动员4至50人的,可报副团长1人;运动员51至100人的,可报副团长2人;此后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报副团长1人。每个代表团最多可报5名副团长。 代表团超编官员以及开幕式前比赛项目的官员数量另行确定。 (四)报到和离会 1.各代表团团部官员于运动会开幕前3天报到,闭幕后1天离会。各代表团须在团部官员中明确1至2名联络员,其报到和离会时间另行确定。 2.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个别项目按照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组委会提前开放比赛、训练场馆供运动队进行适应性训练。 (五)费用 代表团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正编人员的住宿、粤港澳三地区域内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其它时间发生的上述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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