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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辽宁业余游泳教员、救生员培训、签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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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3-14 08: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辽宁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关于规范辽宁
业余游泳教员、救生员培训、签证的通知
 
    根据国家体育局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关于加强游泳教员、救生员统一管理的规定。为保证游泳教员、救生员办学的质量和水平,培养更多合格称职的游泳教员和救生员,杜绝假证及滥发证的现象。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示,同意在我省设立“中国游泳协会辽宁游泳教员培训中心”及“中国游泳协会辽宁救生员培训中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培训、签证管理工作。
    接到本通知后,从2007年6月15日起,凡各市举办“游泳教员、救生员培训班”须经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授权后,方可进行培训、签证。游泳教员、救生员初级证件由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向各市单位签发。游泳教员、救生员中级职称由辽宁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培训签发。高级教员、救生员职称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签发。
    游泳教员、救生员证件到期须按相关规定重新换证。逾期不办者,一律按无证处理。


[此帖子已被 启明 在 2008-3-14 13:12:16 编辑过]
2#
发表于 2008-3-14 19: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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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3-15 13:40 | 只看该作者
知道了.我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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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3-17 14:21 | 只看该作者
按章办事,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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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4-23 14:57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优友[/B] 发表: 按章办事,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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