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秋某和朋友于某一起,拿着一家无证海钓园发的垂钓卡,到海钓园养殖圈附近的海边去钓鱼,谁知正赶上旁边的海参圈放水,秋某滑入排潮沟内,不幸被冲走溺水身亡。之后秋某的家属将这家无证海钓园的经营者以及海参圈经营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25万余元。2020年12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家属获赔29万余元。 秋某是辽宁大连人,酷爱钓鱼。一天早上8点25分,他和朋友于某驾车,持有垂钓卡进入瓦房店一处海边养殖圈旁边的潮沟钓鱼。上午9时许,秋某在钓鱼过程中溺水身亡。 垂钓卡的发放者是刘某。他在事发海域租赁他人参圈、在未办理工商执照下,对外以“打连岛垂钓园”名义开展海洋垂钓经营。 事发后,秋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将刘某以及养殖圈的发包方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25万余元。家属称,刘某发放的会员卡其实是钓鱼充值卡,每人次200元,秋某在潮沟边上钓鱼时不慎滑入水中,时值旁边的参圈放水,秋某瞬间被水冲走后溺水死亡。刘某作为钓鱼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实施参圈放水等提高钓鱼风险的行为时,应当对钓鱼者进行提示,并应当有救助措施或人员,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秋某的死亡应当负全部责任。 而刘某及被告公司则称,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海产品育苗、养殖、销售,实际上也仅在进行海参育苗、养殖的经营活动。海参圈并不对外开放,亦不允许任何人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垂钓,该公司从未经营过垂钓活动。 此外,秋某所持的垂钓卡是刘某办理的,刘某依托其亲戚为其提供的海域和场地,销售“打连岛垂钓园”的垂钓卡,无照经营垂钓活动。该垂钓卡的垂钓范围为刘某亲戚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的范围。而且死者钓鱼以及死亡的地点并非海参圈内,而是在公用的潮沟。潮沟是在潮滩上由于潮水涨落作用而自然形成的,该公司对潮沟并没有事实上的控制力。 大连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秋某持有刘某发放并经营的“打连岛垂钓园”钓鱼卡,进入刘某经营的海域钓鱼,刘某对垂钓区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但刘某未明确垂钓地点、放任对垂钓者管理,致使秋某随处钓鱼,由此产生的后果,刘某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存在过错。但秋某作为成年人且从事户外垂钓多年,具有一定的行为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到在湍急的潮沟及长满苔藓的礁石上钓鱼存在滑入水中的风险,但却放任自己的行为,致使自己滑入潮沟溺水死亡,对此秋某自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承担30%,秋某自己应当承担70%的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赔偿秋某家属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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