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张兴 于 2020-12-4 04:42 编辑
14岁的辽宁阜新男孩小帅在阜新富荣镇附近一处荒山上玩耍时,掉进一处集满深水的大土坑里,意外溺水身亡。这处大坑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有人挖土形成的,四周也没有警示标志。小帅的父母于是将涉案各方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4万余元。2020年12月,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挖坑取土的包某和村委会赔偿小帅父母57万余元。 14岁的小帅家住辽宁阜新。他在当地一处荒山玩耍时,掉入深水土坑中,意外身亡。 现场录像能够看到土坑周围机械作业痕迹。证明这处案涉土坑不是天然形成,是人为用大型机械挖掘而形成,系村民包某在2015年雇佣大车在此处荒山取土而形成的大型水坑。土坑周围没有警示标志。 还有证人称,大约2015年夏季,包某雇佣大车拉土从家门前经过,将道路压坏,住户予以阻止,包某劝说住户让车辆通过并给予补偿,并称拉完土后将道路恢复。包某拉走的土是从南山北坡挖的,就是小帅溺亡的水坑,证人亲眼看到挖掘机挖土,然后用大车将土拉走。小帅溺亡的水坑在没有挖土前,是个小坑,水不深,马车都能通过。后来挖土形成大坑,存的水就深了。包某挖了不止一个坑,挖的土都让包某卖了。 事发后,小帅的父母将包某、村委会在内的涉案各方告上法院,索赔84万余元。阜新法院一审认为,村委会称该水坑在原生产队时就已存在,由本村村民常年取土而形成,包某则称水坑不是由其所挖。从现场录像中可以看出工程机械挖掘痕迹,证人均证实此水坑系包某用挖掘机挖土形成,案涉水坑在挖土前马车都可以通过。由此可以看出,案涉水坑早已存在,但未形成能够造成生命威胁的安全隐患。在包某用挖掘机取土后,水坑面积、深度均已扩大,具有潜在危险性,已形成安全隐患,有溺水风险是可以预见到的。即便涉案水坑不是人员密集地区,但毕竟不是封闭场所,常有人员出入、可以通行,理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免危险的发生。 包某挖坑取土形成安全隐患,其有义务消除危险,尽到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村委会明知有村民取土却疏于管理,对水坑扩大没有及时处理、保障安全,应承担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的责任。 小帅是未成年人,父母也有保护义务,因此父母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包某赔偿小帅父母390693.2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同意村村委会赔偿156277.3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小帅的父母不服上诉。包某也提出上诉。近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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