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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子醉酒溺亡,同伴酒友为何被判赔8万?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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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酒朋友”相约喝酒

其中一人醉酒后落水溺亡

死者家属将其余喝酒的同伴

一起告上了法庭

同伴酒友对此到底需不需要担责?

近日,连山一起因醉酒溺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经两审判决,五名同伴酒友被判承担8%的民事责任,共同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

案 情 经 过

阿红(女)、阿银、阿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是同一个名为“酒朋友”微信群内的朋友,2018年12月27日下午,三人在群里聊天,达成合意相约晚上一起吃饭喝酒,阿银叫上了阿金、阿区一同前往。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至18时许,阿红、阿清等五人先后到达相约的饭店,阿银到达饭店后知道菜比较多可能吃不完,便致电阿财一起过来吃饭。
饭前,六人向饭店拿了一箱6支(支/460ml)装 “天龙泉”30度白酒和一副扑克牌,六人通过扑克牌玩“斗牛”轮庄的方式喝酒,上菜后,一边喝酒一边吃菜。20时许,聚餐结束,结账后六人先后离开饭店,阿区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去。阿红等五人步行回家,途中,阿红独自先行离开,其他人各自回到了家。

20时25分许,三名散步的群众经过人行道路段时,听见阿红落水声音,随即报警。阿红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阿红溺水死亡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属于意外死亡事件。

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阿红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应对自身的健康、生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和醉酒后可能产生的危险隐患,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主要的责任,因此,受害人对于自己酒后意外溺亡存在重大过错;故阿红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92%的民事责任。
被告阿财、阿银、阿清、阿金、阿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在与受害人共同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大量饮酒后可能会致人损害的危险后果,却未尽到有效劝诫和注意义务,且在受害人离开饭店归途中,被告有条件相互关照、护送,而未尽到应有的照顾、注意、护送义务,对受害人落水身亡存在轻微过错责任,依法应承担本案8%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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