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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禁泳侵权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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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2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寒江搏浪 于 2019-8-28 21: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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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20:59 | 只看该作者
说不完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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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8 21: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寒江搏浪 于 2019-8-28 21:20 编辑

北京学者孙英:禁泳,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文/孙 英(中央民族大学马列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建国以来,北京市可以游泳的自然水域主要有京密引水渠、玉渊潭、颐和园和什刹海。但是,自03年实施公园条例以来,这些水域全都禁止游泳和冬泳,因而北京市没有一处自然水域可以游泳和冬泳了。市政这样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因为游泳和冬泳是其爱好者的幸福生活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他们所能享有的一种最重要的幸福,甚至可以说是他们的命根子。这种对游泳和冬泳的酷爱,实非他人所能理解。试举一例:一位颐和园冬泳爱好者不幸半身不遂,还叫家人抬着放入湖中,用半边肢体游动,游毕再由家人抬上岸。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颐和园冬泳队的人们会说:“冬泳就是我们的命,除非你们把我们逮起来,要了我们的命,否则,我们决不会不游的!”

可见,在自然水域中游泳实在是这种运动爱好者的幸福之所在,因而是他们所应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所以,禁止在公园等自然水域游泳,就严重侵犯了他们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极不公正的。当然,如果游泳者的权利与他人更为重要的权利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剥夺游泳的权利是应该的,而不是不公正的。问题是,在公园等自然水域中游泳是否侵犯了他人更为重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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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8 21: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寒江搏浪 于 2019-8-28 21:19 编辑

市政禁止在公园等自然水域中游泳,并未公开说明理由。据公园管理者说,禁泳主要是因为游泳有如下的危害:一,违反公园条例;二 有碍游人观瞻;三 游泳会使水质变坏;四,游泳会淹死人。好!就让我们看看这些理由能否成立?

公园条例第46条写道:“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在非游泳区游泳。”这岂不是说,在公园的水域中,应该划分出游泳区与非游泳区?可是,全市所有公园都没有划分出哪怕是一块游泳区。颐和园4分之3的面积是自然水域,为什么不划出一块游泳区呢?如果说游泳者不应该在公园的非游泳区游泳,那么游泳区又在哪呢?

说游泳有碍游人观瞻,这只能说时封建思想作怪。大家都说鸭子在湖中游是美的,人在湖中游反倒不美?难道人不如鸭子美?游泳,特别是冬泳,不但不有碍观瞻,而且还是极具激励人的一大景观:只有勇敢坚毅的人才可能跳入刺骨的冰水中啊!

游泳又怎么能使水质变坏呢?流水不腐。
我们十分伤心地看到,河道被封闭不许游泳以后,水中长满青苔,散发着腐臭气味。可是,没有封闭以前,由于天天有人游泳,水很清纯。其实,颐和园水质最大的污染源是座落在湖中半岛上的高干疗养所。一群群高干家属们整天在这里吃喝拉撒,他们的大小便和各种垃圾都通过一条直径2尺多长的下水道,源源不断地排入颐和园内的京密引水渠的河道里。请问,究竟谁在污染水质?

最后,游泳会淹死人更不能成为禁泳的正当理由。因为,比如说,登山淹死人的可能性更大,为什么不应该禁止登山?

当然,在自然水域中游泳和冬泳不可能毫无害处:哪里有什么纯粹都是利益而毫无害处的行为呢?问题是,这些害处显然构不成对社会和他人更为重大的权利的侵犯。这样一来,禁泳便构成了对游泳者追求幸福权利的严重侵犯。随着权利意识的兴起,如所周知,侵犯权利乃是政府的最为严重的错误。所以,北京市政应该立刻取消禁令,在本市各自然水域划分出游泳区与非游泳区,以使市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新京报》 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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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8-28 23: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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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9 14:29 | 只看该作者
禁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
      因为游泳和冬泳是其爱好者的幸福生活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他们所能享有的一种最重要的幸福,甚至可以说是他们的命根子。这种对游泳和冬泳的酷爱,实非他人所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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