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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KTV唱歌喝酒玩玩具手铐 双方恼羞成怒致1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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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05: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几名朋友在KTV唱歌喝酒,其间由于一绰号“老四”的男子把张某和其不对付的女子用玩具手铐锁在一起,张某恼羞成怒,和“老四”大打出手。“老四”用刀将张某捅伤,致其大失血死亡。“老四”也被判处无期徒刑。

开玩笑俩朋友大打出手

2016年11月28日凌晨,张某和几个朋友在甘井子区一家KTV包间里唱歌喝酒。零时40分左右,另一个也姓张、绰号“老四”的男子带着一名绰号叫“娃娃”的女子来了。大家看到“娃娃”都愣了,没想到“老四”会带她来,气氛有点尴尬。

原来这名女子姓宋,朋友们一直想撮合她和张某,但前一段时间,两人为琐事发生矛盾不欢而散,此后也没有再联系。


网络图

进了包间后,“老四”和“娃娃”分别坐在了张某的两旁,张某不大乐意,嘴里嘟囔着:“带她来干什么?你什么意思啊?”“老四”和“娃娃”不愿听,也跟他争吵起来。

随后,“老四”拿出一个玩具手铐,先是把自己和张某铐在一起,过了一会儿又开玩笑地把张某和“娃娃”的手铐上了。没想到张某突然恼羞成怒,他猛地站起来敲碎一个空酒瓶,用手里的半截酒瓶子指着“老四”,要求赶紧打开手铐。“老四”便松开了手铐,但张某怒气未消,朝着“老四”鼻梁骨就是一拳。这下“老四”的火气也上来了,站起来和张某厮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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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6 05:08 | 只看该作者

一人被捅抢救无效死亡

两人扭打到包间门口,“老四”滑倒了又站起来,不一会儿又滑倒了。坐在地上看着弯腰准备攻击他的张某,“老四”的右手从裤子后兜里掏出一把弹簧折叠刀,按开后朝着张某刺去。

包间里的其他人始终在拉架,终于把张某拉到包间外面的走廊时,大家才发现他的左胳膊上被捅了一个窟窿眼,胸前也都是血。众人马上打车把张某送到了医院,并拨110报警。“老四”在医院交完钱后,把妻子叫了过来,自己则回到了自家面馆。

当天凌晨,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肺破裂、心脏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不到一个小时,警察在面馆找到了“老四”并将其带走。2016年11月28日,“老四”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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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6 05:09 | 只看该作者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

2017年9月6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老四”犯故意伤害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老四”张某某辩护人认为,本案是醉酒的被害人因自己和宋某 (即“娃娃”)的手被铐在一起,持半截酒瓶威胁张某某将手铐打开,其行为已对张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的严重危害,因此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范畴;作案工具未找到,仅有张某某供述用刀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张某某积极救治伤者。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老四”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捅刺他人身体,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关于张某某是正当防卫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现场多名证人证实,张某因不满“老四”用玩具手铐将其和宋某铐在一起,用拳头击打“老四”,继而二人发生厮打;证人夏某和庄某均证实,被害人张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时手中已无半截啤酒瓶。因此,两人在厮打过程中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行为都不具有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正当性要件,且在张某酒瓶已被夺走的情况下也丧失了防卫的紧迫性,而张某某却持刀造成被害人身体两处受伤,其中一刀深达胸腔,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有救助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依法予以处理。

法院判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wyyiting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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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09:10 | 只看该作者
唱歌唱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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