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1日,老朱受一艘香港籍船舶的聘用,到该船舶上担任轮机长。在此期间,老朱的单位了解到他在香港籍船舶上工作的情况,公司认为,本单位船员尤其像老朱这种轮机长级别的高级职员,是本单位的财富,即便是在休假期间也要随时听候公司的召唤。老朱擅自到其它单位打工,尤其是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它船舶上工作是对本公司利益的侵犯,老朱必须受到惩戒,以儆效尤。2015年8月20日,老朱单位做出解除与老朱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老朱当时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15年11月8日,老朱从香港籍船舶远航归来,才吃惊的听说自己被单位“开除”了。2016年1月,公司向老朱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2月25日,老朱在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的帮助下,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这条路走得异常坎坷。老朱先向大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40余万元,结果老朱败诉了。他继续向区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又败诉了。接着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依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船舶公司解除与老朱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老朱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