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到酒店开设的游泳池游泳不幸溺亡,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酒店的救生员没有在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0万元。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酒店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0余万元。 赵女士家属称,2016年10月份,赵女士到海淀区某酒店开设的游泳池游泳,不幸溺亡。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酒店的救生员并没有在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酒店没有建立深水区游泳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家属因此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130万元。 在庭审中,酒店答辩称,酒店对该次事故并没有过错,事故发生时,两名救生员在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人工游泳池应按照水面面积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水上救生员,在游泳池开放期间现场值班。酒店作为游泳馆的管理人,理应按照规定在游泳馆配备充足、尽责的救生人员,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受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治。虽然酒店确实在游泳馆配备了救生人员,但救生人员疏于履行围绕游泳池周围实时在岗巡视的义务,导致没有能及时发现赵女士的不良状况,在第一时间施救,影响了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应视为酒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考虑到赵女士的死亡诊断,最终,法院判决酒店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0余万元。 法官提醒,作为游泳者,一定提高游泳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对自身身体条件要有充分的认识,把各项防范措施做到实处,以维护自身生命安全,避免悲剧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