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西湖的旅游环境、风景特色,让世界游人感受西湖的湖山之美,就是“西湖禁泳”最足以服人的理由。
在西湖“擅自游泳”该不该受罚?昨(5月3日)日,市民龚大伯诉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一案在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管委会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幅度范围得当,驳回原告龚大伯的诉讼请求。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违者将被“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而龚大伯“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且已是第三次被处罚,一审判决可谓依法有据。
但“西湖禁泳”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某种层面上讲还是一个“民生”问题。近年来,“西湖该不该禁泳”、“贴沙河该不该禁泳”、“钱塘江该不该禁泳”的话题经常会引起观点截然相反的争论,在这个问题上,“以理服人”比“以法服人”更为关键。
西湖禁泳,为什么要禁?“污染水体”“容易发生溺亡”都可以作为理由,但这两个理由是否足以“服人”,却要打一个小小的问号。西湖上非“擅自”的、有组织的游泳活动也不少,它们难道就不会“污染水体”?人们登山,碰到流泉飞瀑,总喜欢赤脚下水,难道就把下游给“污染”了?至于安全问题,2004年,北京玉渊潭公园“禁泳”,社会学家郑也夫在《新京报》连发8篇评论,力证“野泳”的正当性,其中一篇就是《死亡:游泳与轿车的对比》:“对比轿车,我格外不解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在自然水域游泳。”
我们必须拿出更能服人的理由,来证明“西湖禁泳”以及“禁钓”的正当性。还是要提到郑也夫的“八评玉渊潭”,其中有这么一段不大为人注意的话:“我们不是每个公园都在游泳啊,北海公园、紫竹院都没有游泳。在北京开辟一两个公园允许游泳有什么不文明?”这段话恰恰反证出,杭州西湖与北京玉渊潭公园的本质区别:西湖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世界旅游胜地,她的风景是湖、是山、是文化、是船、是看风景的游人。是的,如果有那么几个垂钓者、游泳者,也不失为一种“风景”,但若真的放开了,还会是仅有的几个偷钓者、偷泳者吗?恐怕满湖都是游泳的人,每年的夏季都要像三亚、青岛一样,开启一次“下饺子”模式,那么如此一来,西湖将是一个怎样的西湖?苏堤白堤两边都是卖泳衣的,也不是不可能。
“我从小就在西湖中游泳”,但西湖却并非“从小”就是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旅游超级目的地。完全可以说,维护西湖的旅游环境、风景特色,让世界游人感受西湖的湖山之美,就是“西湖禁泳”最足以服人的理由。我们要做好宣传,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让“西湖禁泳”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来源:杭州日报作者:翟春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