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96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环卫工投诉遭辞退 环卫所长:谁让她打举报电话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2-15 0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环卫工投诉遭辞退 环卫所长:谁让她打举报电话文章来源:中国青年网
字体:[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发布时间:2017-02-14 20:30:34

近日一环卫工投诉却遭辞退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网友热议,众所周知环卫工的工作不仅辛苦、脏、累,其所得回报也极低。一个月800元的工资已经不能再少了,而元旦期间由于生病便让丈夫替岗的傅女士就因这事被发现而受到了处罚,为此傅女士打了12345热线投诉,本想能减轻些处罚,结果没想到却被环卫所辞退了。为什么要辞退傅女士呢?该环卫所长给予的回应是:他们管着150多名环卫工,如果不辞退傅女士,以后其它环卫工不满意都会打举报电话,但是打了举报电话就要付出代价。这不禁让人感叹环卫工的权益究竟该由谁来保障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下详情。

生病找丈夫替班被罚

今年61岁的傅女士,从2016年6月开始做环卫工,主要负责章丘绣惠镇中央大街500米左右的路段。

“元旦期间,1号或者2号,那天是雾霾天,还下着蒙蒙小雨,我感冒了就在村里的诊所输液,叫老头子替了我两个小时,结果查岗的逮住了。”2月9日,傅女士接受采访时说,替岗被发现以后她赶紧来到工作地点,之后几天也只在中午休息的时候输液治疗。其间,傅女士听说替岗要被罚款100元,就找到领导说明了情况。

“领导说明人不用细讲了,我以为不会罚钱了。”傅女士说,他们每月月底发的是上个月15日至当月14日的工资,她在1月23日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100元。傅女士的工资存折显示,1月23日发放工资764.70元,而她当月应该领取864.70元。“我找人替岗是有原因的,不是故意的。我要是故意的,我做的确实不对。”傅女士认为,自己是因为生病才找丈夫替岗的,事出有因,不应该罚那么多。

打电话投诉后被辞退

于是,傅女士找环卫所领导反映问题,由于当时没有解决,傅女士就打了12345热线投诉,希望能减免罚款。“都打了四回了,他们也没找我谈话,不过昨天下午两点多我过去了。”傅女士说她希望在拨打热线以后能减免罚款,但是没想到当天下午却接到了被辞退的通知,这让傅女士感到意外。

一个月工资才800块,罚款就是100元,傅女士觉得罚太重了。

起初,一位工作人员称辞退傅女士是因为她不服从管理,但绣惠环卫所的刘所长却称,这与傅女士拨打热线投诉有关系。

“请假是可以的,我们可以进行内部调控,让其它人来打扫。”绣惠环卫所刘所长说,“既然跟着我们干就得服从我们的制度管理,你又不接受,又打举报电话,我们拿着钱非得让你来干活吗?”

刘所长说,他们管着150多名环卫工,如果不辞退傅女士,以后其它环卫工不满意都会打举报电话,但是打了举报电话就要付出代价。

生活日报记者介入后

刘所长称傅女士想继续工作就得交罚款:举报了两次(她知道两次),一次罚款100元,但是她还要向上级部门反映,最后由领导决定是否让傅女士继续工作。

傅女士私自找人替岗是有她做得不对的地方,按规罚款也是合理,但是这“举报也要罚款”的说法理从何来?

采访中,环卫所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绣惠环卫所岗位目标责任书》,其中一条规定,保洁人员严禁替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辞退,最后一页还有傅女士的签字和手印。

傅女士及另外几位环卫工介绍,他们工作时仅签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社保的。

对此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称,绣惠环卫所辞退傅女士的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

律师张海杰则认为,傅女士与环卫所已经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以要求环卫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

网友评论:

@Dr艳阳天里吃大葱:老百姓挣钱不容易,这个老人肯定也是靠这点工资养家,生病期间找自己的老伴帮忙工作,也没有耽误工作,这么大的年纪生病了苦痛只有自己知道。环卫工人不能请假吗?

@海阔天空的浪子:思考,却吧这个好事做的这个地步,让普通老百姓丢了饭碗,让其它环卫工寒心,让围观者动怒,最后也不过是自己丢了工作,被辞退而已罢了!!!!!!




2#
发表于 2017-2-15 1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 ICP12013697-2 ) 11010802026271

GMT+8, 2024-12-2 04:07 , Processed in 0.045989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