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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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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公园奇闻异事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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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7-1-7 16:17 | 只看该作者
老大赛利姆 发表于 2017-1-7 16:09
1993年纪念毛主席诞辰100周年,冬泳健儿在水上公园举行冬泳表演。


水上冬泳老前辈,这位女士是我的老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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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世家  发表于 2017-1-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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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7-1-7 19:15 | 只看该作者
公园抹黑游泳,状告游客,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滑天下之大稽。李玉军不让游泳是螳螂挡车,冒天下之大不韪,绝没有好下场。
不让游泳属于个人好恶,不能公权私用强加在民众之上。
李玉军不下台,公园就不会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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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7-1-7 20:25 | 只看该作者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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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楼主| 发表于 2017-1-7 21:50 | 只看该作者
冰团战友 发表于 2017-1-7 19:15
公园抹黑游泳,状告游客,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滑天下之大稽。李玉军不让游泳是螳螂挡车,冒天下之大不韪,绝 ...

       水上公园负责人李玉军他没有想到,在9.25冬泳人抗议水上公园禁泳事件时,冬泳人严格执行通知精神,纪律严明,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及时报警,使抗议活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让他们在使用暴力“执法”时的阴谋没能得逞。穷凶极恶之下,恶人先告状。与人民为敌,没有好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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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楼主| 发表于 2017-1-7 22: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7 22:27 编辑

2016年“7.16全民游泳健身周”
營造億萬大眾游起來、共創幸福生活的濃郁氛圍。

这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联合下发游泳字(2016)15号文件《关于开展2016年“7.16全民游泳健身周”活动的通知》精神,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天津市游泳运动协会主办的,2016年“7.16全民游泳健身周”(天津站)公开水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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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7-1-9 16:05 | 只看该作者


      毛主席是全国人民的领袖,他提倡的到江河湖海去游泳,至今仍魅力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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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7-1-9 16:09 | 只看该作者
王者 发表于 2017-1-9 16:05
毛主席是全国人民的领袖,他提倡的到江河湖海去游泳,至今仍魅力无穷。

和谐和睦共创全国人民喜爱的水上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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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当益壮,坚持冬泳!  发表于 2017-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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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楼主| 发表于 2017-1-9 22:43 | 只看该作者


(潘凌峰 吴启林 记者 姚强摄影报道)1月7日早上,1000余名冬游爱好者在赤水河长湾沱水域举行“四渡赤水”冬泳抢渡赛,再现红军长征当年抢渡赤水河时壮举。

  当天上午10时,30余名冬泳选手身穿红军服装,手里拿着道具枪械和大刀,随后,《四渡赤水出奇兵》歌声响起,参赛的冬泳队员和冬泳爱好者开始横渡赤水河。河面上千人竞渡,对河两岸上万观众欢呼声、加油声不绝于耳,场面蔚为壮观。参赛队员中,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10余岁。
  据悉,从2015年起,作为弘扬红军长征“四渡赤水”精神的体育赛事,冬泳赛已办了三届,如今,该赛已逐渐成为全国知名的体育运动赛事品牌,不少队伍或冬泳爱好者均慕名而来。本届赛事共吸引来自贵州、四川、重庆、湖南、福建等5省市的27支冬泳队1000余名冬泳运动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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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楼主| 发表于 2017-1-9 22:50 | 只看该作者
       1月7日,由遵义市体育局、中共赤水市委、赤水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主题为“丹青赤水•红色传承”的贵州赤水2017第三届“四渡赤水”冬泳抢渡赛在赤水市冬泳基地——赤水河长湾沱水域隆重举行。上午9点30分,在简短的开幕式后,活动正式开始。本届赛事共吸引来自贵州、四川、重庆、湖南、福建等省(市)的27支冬泳队近千名冬泳运动员和爱好者参加了横渡赤水河和抢渡赤水河比赛。





     《四渡赤水出奇兵》的歌声响起,在宽约200米、最深处约30米、水温仅10度的赤水河上,全体参赛队近千名冬泳队员和冬泳爱好者开始横渡赤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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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楼主| 发表于 2017-1-9 22:54 | 只看该作者

伴随着冲锋号声,30余名冬泳选手身穿红军服装,手持道具枪械和大刀横渡赤水河,重现了当年红军长征“四渡赤水”的壮举,象征着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出奇制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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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楼主| 发表于 2017-1-9 22:59 | 只看该作者

经过激烈角逐,最终贵州省赤水市冬泳协会、四川省宜宾市老体协游泳分会、泸州市老窖醇香水之队分获160岁组前三名。四川省宜宾市骁龙游泳俱乐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冬泳协会、重庆市万州区野鸭冬泳队分获200岁组前三名。

活动组委会还向四川省荣昌冬泳协会、重庆市綦江区游泳协会、湖南省泸溪县冬泳协会等8支参赛队颁发了“优秀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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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23: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12 23:19 编辑

第五章 诉讼人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它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
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且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它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它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它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
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
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
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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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7-1-13 09: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铁锚 于 2017-1-13 09:47 编辑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7-1-12 23:12
第五章 诉讼人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 ...


法庭对案件没判结,诉讼没撤销,双方都在准备举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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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5: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13 15:19 编辑
铁锚 发表于 2017-1-13 09:45
法庭对案件没判结,诉讼没撤销,双方都在准备举证时间。

谢谢长老关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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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关注!点评!法律方面您很专业啊!  发表于 2017-1-1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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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5:23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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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5:26 | 只看该作者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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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5: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13 15:34 编辑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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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5:36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它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它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它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它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它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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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5:40 | 只看该作者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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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5:42 | 只看该作者
第八章 调 解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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