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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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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上公园官方网站游泳历史照片 希望游友们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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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6-12-6 22:4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你们维护我们泳友的权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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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22:5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7 22:55 编辑

感谢游友们的关注!希望冬泳老前辈们和广大游友们,提供更多证明我们冬泳人以及社会组织在水上公园公开水域活动的历史资料;发到这个帖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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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6-12-8 04: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天津老知青 于 2016-12-8 04:57 编辑



2016.11.22.青岛汇泉湾海水浴场冬泳基地,海滩更衣室。
拍摄者王春立(天津老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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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发表于 2016-12-13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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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6-12-8 04: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天津老知青 于 2016-12-8 05:00 编辑

  为了迎接2022年京张冬奥会,习总书记提出了“3亿人上冰雪”的号召,这也掀起了大众参与冰雪运动的热情。冰球作为一项强竞技性的运动项目,冬泳更为极限,更要上冬奥,如今我们水上冬泳人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持之以恒,排除了重重干扰,继续进行我们热爱的运动,可见谁也阻挡不了“3亿人上冰雪”的伟大号召!我们力挺!

青岛人爱冬泳,得天独厚的好条件,我们羡慕。
增强人民体质的最好证明,看那健硕的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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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6-12-8 06:45 | 只看该作者

古月胡发的主题帖“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老照片”:
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老照片 ...23456..28

这里都是历史上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活动的老照片,可以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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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6-12-8 09:59 | 只看该作者

中央电视台、天津电视台及主要媒体报道天津水上冬泳人的资料:
中央电视台、天津电视台与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
中央电视台、天津电视台与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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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发表于 2016-12-13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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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1:0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长老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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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6-12-8 14:44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大家对冬泳文化的理解宣传,健康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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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6-12-8 14:49 | 只看该作者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6-8-17 18:09
这是武汉市江边游泳救援基地.

自家事,支持一下!我们鞍山冬泳队就在219公园游泳湖游泳,冬天时,跳台下面的小屋供我们换衣服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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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发表于 2016-12-1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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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6-12-8 22:26 | 只看该作者
水上冬泳俱乐部在水上公园
转发古月胡照片,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成立时的照片,里面有各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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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6-12-8 22:29 | 只看该作者
天津水上冬泳俱乐部成立初期的领导班子成员
从左到右边是王世林,安厂长,外贸张,“鸭子王”,石局,百货王,铁路张,小齐,右边这个是南开体育局的。

转发古月胡发的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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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发表于 2016-12-1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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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6-12-9 06: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蓝色海湾 于 2016-12-9 06:47 编辑

根据“青岛邹哥”2016年12月9日报道“挑战低温破冰 83岁老人坚持冬泳24年”沈阳北陵公园湖中游冬泳的人们:


  滴水成冰,丁老却在冰湖中畅游-华商晨报主任记者王齐波摄
  昨天清晨,手机的实时温度显示为-10℃。这个低温数字,就足以令人望而却步。在北陵公园的一处人工岛东南侧,却是另一番热火朝天的景象。
  虽然天色尚早,但已经有不少人来到这里,有的喊着号子在岸上热身,还有的已经跳入冰冷的湖水内。仿佛冬日清晨的寒冷,与他们全然无关。
  家住皇姑区宁山中路的丁安民老人,每天都要赶到北陵公园,他喜欢这里的氛围,有一大帮志同道合的老朋友。
  出生于1933年的丁老今年已经83岁,是沈阳冬泳队年纪最大的一位。但他却做到了多少年轻小伙子都难以做到的壮举——坚持冬泳足足24年。
  老人说,他喜欢户外运动,身体一直锻炼的很棒,“刚刚退休就加入冬泳队了,就是想挑战一下自己,冬泳让我变年轻了。”
  “锻炼的伙伴都喜欢赶早,即便是大雪天也是照游不误。”66岁的冬泳队队长唐正元说,这支队伍慢慢发展壮大,“冬泳很挑战人的意志力,需要大家互相鼓励。不少队员之所以每天能坚持,就是因为集体的凝聚力。”
  据了解,目前,沈阳冬泳人数达四五百人。
  在北陵公园里冬泳的爱好者来自沈阳市各个冬泳队,这是一个隶属沈阳市冬泳协会的群众组织,每年还会参加一些比赛。他们通过冬泳战胜寒冷,强身健体,磨练意志,并且乐在其中。
  专家提醒,冬泳对患冠心病、胃病等人群不适合,一定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并要长期坚持,才有锻炼效果。否则非但无益,反而对身体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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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6-12-10 06:48 | 只看该作者


趙以東,1934年生,1994年开始冬泳時就有鼻癌,不久又查出肺癌,他在治疗过程中一直坚持冬泳,得以康复,但几年后又查出腸癌,开刀后又复发,两年后又进行二次开刀,一年后又查出转移到肝臓了,一个晚期肝癌病人以惊人毅力坚持了冬泳两年半,直到腿浮腫得来不了水上才终止【2013年5月去世,享年79岁】,为了感谢水上公园与泳友支持他冬泳抑制癌细胞发展,让他多活了十几年。临终時捐献公园四千元用于二岛植树,种在二岛码头北面,以为泳友们挡点儿风寒,得到园方的支持。在他仙逝前,将十棵黄蓉球种好,了却了他的心愿。泳友们睹物思人,怀念这位可敬的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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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发表于 2016-12-1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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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1 22:38 | 只看该作者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天津市公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6日
天津市公园条例
  (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公园的名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国家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足额拨付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公园管理行为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公园事业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对在公园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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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发表于 2016-12-1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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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1 22:40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全市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编制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修改规划。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设计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公园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三)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四)园林景观设计具有较高文化品位;
  (五)公园内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六)公园周围具备与其游人流量相适应的交通集散条件。
  第十二条 占地面积较大、适于应急避险的公园,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关应急避险设施。
  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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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发表于 2016-12-1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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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1 22: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3 10:40 编辑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在公园周边严格控制影响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由规划、市容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其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名园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应当与历史名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二)保持绿化景观良好;
  (三)做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四)做好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
  (五)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六)负责动植物保护、繁育和研究工作;
  (七)制止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二)设备设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安全运行,操作人员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三)游乐、健身设施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
  (四)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五)按照公园容量标准控制游人流量;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在节假日或者大型活动期间,游人数量超过公园容量设计规定或者遇有突发事件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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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发表于 2016-12-1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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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1 22:45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维修改造等原因闭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园的园容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植物栽植符合园林养护技术规程,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保持花草植物造型美观;
  (二)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保持水体清洁;
  (三)设施完好整洁,设施损毁、缺失及时更换、补设;
  (四)各类标志标牌设置规范,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
  第二十五条公园的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公园入口处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在明显位置设有各类引导标牌;
  (二)设置符合游人游览需要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网点布局合理,经营服务活动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服务标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四)设置科普橱窗或者展牌、标牌,宣传普及园林绿化等科学知识。
  (五)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
  
(六)保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且不得破坏公园景观或者影响正常游览秩序。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公园管理机构与活动举办人签订协议前,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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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发表于 2016-12-14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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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发表于 2016-12-1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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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1 22: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3 10:44 编辑

 第五章游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游览、休闲、健身、娱乐的权利;
  (二)对公园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劝阻不文明游园行为的权利;
  (四)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权利;
  (五)对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
  (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文明游园,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园正常管理活动;
  (二)爱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它物品;
  (三)爱护公园各类设施设备,不得损毁公园花草树木,不得损坏设施设备或者乱刻乱画;
  (四)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宠物入园,不得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入园,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
  (五)维护公园休憩环境,不得妨碍他人游览,不得噪声影响公共安宁;
  
(六)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游泳、垂钓、烧烤区域游泳、垂钓、烧烤。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爱园护绿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开展的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用地、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侵占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公园内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它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行为,给公园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园管理机构按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园管理机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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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发表于 2016-12-1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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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1 23: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1 23:0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外文名Rights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elderly people 发布日期1996年8月29日 修订日期2009年8月27日 修订日期2012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2013年7月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主席令第72号主席令 当前版本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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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发表于 2016-12-14 20:50
学习  发表于 2016-12-1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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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1 23: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3 10:55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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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发表于 2016-12-1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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