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王 于 2016-1-13 11:34 编辑
烟台市冬泳俱乐部章程 (2016年1月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烟台市冬泳俱乐部 英文译名:YANTAI WINTER SWIMMING CLUB 英文缩写:YTWSC 第二条 本俱乐部的性质:是由烟台市广大冬泳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山东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烟台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俱乐部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体育风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和推广冬泳这一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的活动,使全体会员强壮体魄、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加深友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俱乐部接受烟台市体育局、烟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俱乐部的住所在烟台市芝罘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对全市群众冬泳(四季游泳)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
(二)举行游泳比赛等水上活动;
(三)开展与游泳有关的宣传和科研活动;
(四)普及和提高游泳和救生等技术;
(五)加强与国内外冬泳和成人游泳组织的联系和交流;
(六)组织参加在国内外举行的冬泳和成人游泳比赛及其他赛事;
(七)利用自有的浴场服务设施做好向社会开发各种;
(八)开展其他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俱乐部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俱乐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俱乐部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俱乐部的意愿;
(三)参加冬泳一年以上并坚持者;
(四)年龄70岁以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及免责书;
(二)有本俱乐部两名正式会员或一名理事介绍;
(三)于第二年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俱乐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俱乐部的活动;
(三)获得本俱乐部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俱乐部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俱乐部章程,执行俱乐部决议;
(二)维护俱乐部合法权益;
(三)完成交办的俱乐部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俱乐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爱护俱乐部的财物,遵守俱乐部各项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俱乐部,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俱乐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俱乐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必须有本俱乐部3年以上会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聘请俱乐部名誉理事长、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俱乐部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人品好,愿意为俱乐部和广大会员无私奉献;
(二)在冬泳界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必须有担任1届以上理事职务的经历。 第二十五条 本俱乐部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理事长为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
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俱乐部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俱乐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俱乐部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对本会所有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应列席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俱乐部设施对社会开放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俱乐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俱乐部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俱乐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俱乐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俱乐部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俱乐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俱乐部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俱乐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元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俱乐部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