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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生大梅沙冬泳离奇死亡 官方正式作出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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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上海人 于 2015-3-20 16:39 编辑

深圳医生大梅沙冬泳离奇死亡 官方正式作出责任认定

来源:中商情报网    时间:2015/3/19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心血管博士、质量与院感管理科主任梁振涛,1月1日在大梅沙海域冬泳离奇身亡。18日深圳海事局就此事件的海事调查做出通报。全文如下:

深圳海事局关于“1.1”大梅沙海域泳客死亡事件的通报

3月18日

       3月18日,深圳海事局完成“1.1”大梅沙海域泳客死亡事件的海事调查工作,正式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如下:

        一、事故船舶及当事人

       事故船舶为“138115”,当事人为游泳者梁某某。

       二、事故概况

       2015年1月1日约1554时,香港籍游乐船“138115”(船舶所有人方某),由南澳驶往大梅沙湾游艇会,航经洲仔岛东北侧水域,与游泳者梁某某相撞,造成梁某某死亡。

      三、责任认定

     “138115”未办理进口岸手续,未持有效的船艇证书(香港运作牌照过期,未取得中国籍船舶登记证书),在事发海域属非法航行;驾驶员李某某未能运用良好船艺保持谨慎驾驶,未及早发现游泳者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138115”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驾驶员李某某是主要责任人。

       游泳者梁某某酒后在非划定泳区下海游泳,游经游艇习惯航行水域未采取安全警示措施,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四、声明

       当事各方如对上述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深圳海事局申请重新认定。

       下一步,广东海事公安局深圳分局将依据海事部门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

      事件回顾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心血管博士、质量与院感管理科主任梁振涛,1月1日在大梅沙海域冬泳离奇身亡。事故矛头指向一艘编号为1381XX的游艇,梁振涛被游艇螺旋桨击中导致身亡。

       1月13日下午,深圳海事局通报称:“1月12日18时,海事公安接到遇难者家属书面申请,因家属意见不统一,要求尸检暂缓。原定于13日进行的尸检因此暂不能开展。”

       1月14日,深圳海事局证实,涉事的“138115”号船艇是在香港注册,并未取得内地船舶登记证书,在深圳水域属非法航行。

      事发海域为宝艇游艇会与大梅沙湾游艇会共有航道。当时,一个名为《香港老板在深圳大梅沙撞死人弃艇潜逃》的网帖,在多个论坛和微信朋友圈中被频频转发。网帖直指涉嫌肇事的游艇为宝艇俱乐部会员拥有。随后,深圳宝艇游艇会发布《严正声明》,称其公司所处地处事发地点附近,但与此事毫无关系。

       1月15日,一位自称是涉事钓鱼艇船主的男子现身深圳约见媒体,男子自称名叫王晓东,北京人,是一名航海爱好者。

       2月15日,深圳海事公安分局收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根据对死者梁振涛尸体检验及病理学检查、毒物检测结果,认为梁振涛系“因被弧形较锐利物体作用引起多发性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3月2日,涉事的游艇船主王晓东召开新闻发布会,质疑尸检程序不合法,已向海事公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同时,王晓东承认自己的钓鱼艇并未取得内地牌照,但否认非法航行、非法入境等说法,称事发前其和妻子、孩子在香港海域的一艘帆船上,由于帆船出现故障,遂安排了自己聘请的船长驾驶涉事钓鱼艇前往救援,“救援行为不属于非法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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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彩池 + 2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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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5-3-20 18:09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情给我们一个痛心的警示
冬泳不是玩儿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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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8:32 | 只看该作者


    肇事者终于得到报应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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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3-20 18:48 | 只看该作者
安全第一,千万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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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3-20 19:36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情给我们一个痛心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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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3-20 19:51 | 只看该作者
科学冬泳!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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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3-20 20:37 | 只看该作者
这样认定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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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3-20 20:37 | 只看该作者
谴责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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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3-21 00:18 | 只看该作者
冬泳健身,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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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3-21 08:59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情给我们一个痛心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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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3-21 18: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水星 于 2015-4-29 12:14 编辑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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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3-21 22:01 | 只看该作者
还原事实,真相大白。可告慰死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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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15-3-22 04:48 | 只看该作者
弥勒佛 发表于 2015-3-21 22:01
还原事实,真相大白。可告慰死者也。

的确是这样,谢谢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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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5-3-22 04:49 | 只看该作者
山水星 发表于 2015-3-21 18:16
安全第一!

谢谢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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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5-3-22 04:49 | 只看该作者
邺风洹波 发表于 2015-3-21 08:59
这件事情给我们一个痛心的警示!

说得对,谢谢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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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5-3-22 04:50 | 只看该作者
缘在鸳鸯江 发表于 2015-3-21 00:18
冬泳健身,安全第一!

说得对,谢谢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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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5-3-22 04:50 | 只看该作者
快乐海洋 发表于 2015-3-20 20:37
谴责责任人

谢谢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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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15-3-22 04:51 | 只看该作者
合肥冬泳 发表于 2015-3-20 20:37
这样认定可以接受。

说得对,同意朋友的观点,谢谢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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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15-3-22 04:51 | 只看该作者
醉老虎 发表于 2015-3-20 19:51
科学冬泳!安全第一!

是这样,谢谢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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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15-3-22 04:52 | 只看该作者
海一龙 发表于 2015-3-20 19:36
这件事情给我们一个痛心的警示!

的确是这样,谢谢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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