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04|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港独分子图穷匕见 搅闹驻港部队军营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10-13 1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姚克明 于 2014-10-13 17:24 编辑

           港独分子图穷匕见 搅闹驻港部队军营
                                                         姚克明
    据环球时报驻香港特约记者张利10月13日报道,“香港人优先”成员到驻港部队军营挑衅被3名市民喝骂,双方一度发生肢体冲突。这是港独分子发出的又一危险的信号,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至竟敢在驻港部队军营挑衅闹事。这就不能不引起全国人民的高度警惕!

    环球时报据香港《东方日报》网站12日报道,数名“香港人优先”成员当天下午到中环驻港部队军营示威。其中一名女成员在军营前展示并挥动港英旗帜,路经此处的一名操普通话的黄衣男子看到后喝骂,称不可以把旗帜放进军营。挥旗女子大叫非礼,“香港人优先”另一成员张汉贤接过旗帜,与黄衣男子理论,另外两名分别穿格子衣服和橙色衣服的操普通话男子加入骂战。橙衣男子企图抢夺旗帜,被张汉贤飞脚击退,两人发生纠缠,格子衣男子趁机夺旗奔跑,“香港人优先”另一成员上前追截,格子衣男子还以飞腿。约20名警员随后到场调停,女成员称要告黄衣男非礼,张汉贤则声称右手受伤。
    这不是“港独”分子首次被打。“香港人优先”成员招显聪此前因擅闯军营案到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他听取裁决前在庭外示威,高叫“港独”口号,被一名路过的中年男子上前掌掴倒地。招显聪此前对外宣布“香港人优先”解散,张汉贤12日回应称,团体并没有解散,一切消息以官方网页为准。
    香港时事评论员朱家健12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港独”分子挥动港英旗,是数典忘祖,认贼作父,亲者痛仇者快。驻港部队是国家主权象征,闯入军营并挥舞港英旗的违法行为严重挑衅国家主权,“港独”分子明知故犯,挑战法律底线,测试执法者对暴行的反应,对此须依法严惩。
    环球时报告诉我们:“香港人优先”前身是网民团体“我是香港人,不是中国人”。由酒吧调酒师招显聪创立。2013年他出席抗议集会时被警方指控抢枪,一度被带走,事后遭酒吧解雇。
    该组织经常针对内地与香港间的矛盾高调发言,去年“反双非”、“反水货客”活动不乏其身影,示威及游行时经常高举港英旗帜或殖民地龙狮旗的也是他们。虽然“香港人优先”坚称不是“港独”组织,但其成员常展示港英旗帜,一向称香港是“国家”,其种种行为与“港独”无异。
    2013年3月,“我是香港人”因内讧而分裂为“港人自决,蓝色起义”及“香港人优先”(“香港人主场”为其一分支)。“香港人优先”已自称为港独组织。

    由此看来,“香港人优先”的“港独”成员到驻港部队军营挑衅,绝不是什么糊涂问题、认识问题、自由问题,而是不折不扣的违法问题;不仅是对祖国的背叛,而且还是对象征中国主权的侵犯,这是违背《基本法》和香港现行法律的问题,应该依法予以惩处,让他们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以儆效尤!
                                                                        2014-10-13 17:02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 收起 理由
冬天的飞鱼 + 2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2#
发表于 2014-10-13 17:34 | 只看该作者
应该依法予以惩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4-10-13 17:44 | 只看该作者
依法予以惩处,决不能手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7:56 | 只看该作者
武当侠 发表于 2014-10-13 17:34
应该依法予以惩处.


应该如此!

点评

OK!  发表于 2014-10-13 18:0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7:57 | 只看该作者
冬天的飞鱼 发表于 2014-10-13 17:44
依法予以惩处,决不能手软。

所言极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 ICP12013697-2 ) 11010802026271

GMT+8, 2024-11-12 05:00 , Processed in 0.054080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