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游泳运动管理训练中心
辽宁省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站
辽体总字【2014】009号
关于开展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培训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鉴于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活动的特殊性以及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对从业人员的特殊要求,保证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我省开展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救生员和游泳指导员工作者。(从事游泳指导员工作必须持有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
二、各级别游泳救生员申报条件: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200M不间歇连续游(不限时)的游泳技能,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中等以上体育专业学校(游泳)毕业证书。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至少3年以上(含3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初级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的国家二级及以上等级的运动员,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含2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初级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的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含2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
书。
(2)取得中级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含8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三、培训组织要求
培训工作由具有资质的体育行业职业培训基地承担统一教学。
四、鉴定考核申请材料
考生由各单位推荐并填写《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登记表》、《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注册证书》,加盖推荐单位印章。自带游泳衣、裤、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6张及电子照片15-45KB,JPG格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经费
1、培训及考核费用、游泳初级救生员920元、游泳中级救生员1160元、游泳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920元、游泳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1160元。
六、鉴定机构:
辽宁省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站
七、辽宁省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机构:
辽宁省体育总会
沈阳瑞志城建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滑翔店)
联系人:关立春
联系电话:13390169502
八、报名及培训时间、地点
报名地点: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12号甲(生日城对面)
沈阳瑞志城建健身俱乐部(滑翔店)
培训地点:沈阳市铁西区城建游泳馆(生日城对面)
培训时间:社会体育指导员2014年3月24日-25日
救生员培训2014年3月27日-28日
经过培训,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