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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游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青山区游泳协会 英文名称: Qingshan District Swimming Association 缩写:QD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游泳爱好者自愿结成以健身为目的,并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地方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游泳强身,振奋精神;健康快乐,和谐幸福”。人体健康是更好地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保障;人体健康是强化和振奋中华民族精神的原动力;人体健康是提高全社会工作效率可靠条件;人体健康是降低社会财富意外消耗的根本因素;人体健康是全民族延年益寿而延长退休年限的有力依据。本协会在全民健身活动中致力于提高本地区全体游泳、冬泳爱好者身体素质和精神文明素质, 营造一支团结、过硬的地方游泳队伍,更好地为提高物质文明建设奠定基础。在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津、法规和国家政策,为青山区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辅助性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青山区文体局”,在“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进行登记并接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收“武汉市游泳协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青山公园内区文体局) 本协会长年活动固定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五路长江边“钢城冬泳基地”(“武汉青山钢城志愿者水上救护服务队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活动范围: (一)、利用全区内的游泳场馆、游泳池、基地开展广泛性的游泳、冬泳健身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在青山区开展以游泳、冬泳与跑步、山地自行车相结合等形式的群众性户外健身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及适时到其它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江、河、湖、海等户外中进行强身健体活动,常年以游泳、冬泳为主要活动方式,并以“冬泳作为天下第一运动”促进和带动本地区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开展。 (二)、培养游泳竞技比赛工作人员、游泳教练、救生员,利用行之有效的方式吸引相关人才为协会组织不断开创新局面。 (三)、组织会员进行游泳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会员的游泳技术水平。让人人知晓《户外公开水域游泳(冬泳)运动者安全须知》条款,增强安全意识。 (四)、建立“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网站”,有效利用“冬泳网武汉钢城冬泳队专区”、“钢城冬泳群”进行改版,为会员以及游泳爱好者广泛进行信息发布、交流、宣传、游泳健身知识介绍;冬泳文化知识传播;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等等,增进情感交流。开办游泳论坛以及创办协会刊物。 (五)、组织会员进行对外交流活动,扩大视野,学习和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力、价值观。 (六)、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及各地区的游泳竞技比赛,进一步为武汉市青山区争夺荣誉而增光添彩,展现青山人的精神风貌,提升本地区市民的整体形象。 (七)、围绕市、区主管部门要求的工作重点开展活动,进一步发挥“武汉青山钢城志愿者水上救护服务队”作用,教育大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防患未然,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适时组织会员并广泛动员广大群众参加有意义的体育公益活动。
(八)、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游泳比赛或宣传活动。争取社会的捐赠和赞助,逐步改善会员的游泳条件和装备。提升本地区游泳爱好者的文化品位,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不断强化社会文明和进步。
(九)、加强与武汉市游泳协会和湖北省游泳协会的紧密联系,积极参入省内、外游泳团队的相互学习、交流、互访活动,引进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模式,建立一流的团队,提高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十)、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条件的新会员,不断壮大游泳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知晓科学健身常识。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热爱游泳运动,组织纪律观念强。 (三)、具备良好的游泳技能和经历;具备行为责任能力;能够做到自我保护、自我提高。对自己参加游泳活动的行为后果能负完全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字担保,共同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较高的思想素质。
(五)、身体健康,没有癫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肝炎、胃病、皮肤病、内外伤、心脑血管以及呼吸道等不利于此项运动的任何疾病。 (六)、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七)、符合加入协会条件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有2名会员作为介绍人,无介绍人者需通过游泳考核测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个人加入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申请书》,填写《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会员登记表》,提供近期登记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复印件)。 (二)阅读学习《户外公开水域游泳(冬泳)运动者安全须知》条款。
(三) 自愿签定《个人自发参加游泳活动安全责任声明书》。 (四)经考核审批通过,缴纳年度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三) 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 有在协会论坛和刋物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不得违违背法律;不得有损协会声誉,不得存在损害社会公德和人格尊严的言论及行为。 (七) 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决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时交纳会费,自觉接受协会正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 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帮助协会做出正确决策。 (六) 提倡见义勇为,无私奉献,主动维护会员间团结和友谊。
(七)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志愿者公益活动, 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执行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有较強的组织能力, 在协会内有较強的影响力. 号召力和凝聚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有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则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协会参加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六 )处理其它日常各项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合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7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在《冬泳网武汉钢城冬泳队专区》、《钢城冬泳群》公布,如无异议即视为全体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山区游泳协会 2014年1月18日
备注:《青山区游泳协会章程》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之前,可征求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敬请大家支持为感!
告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印章、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于2014年3月29还正在办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