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游泳场所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游泳场所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游泳场所内活动的泳客,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害,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溺水、摔伤、划伤等意外事故; (二)消毒剂泄漏; (三)因接触游泳池水而导致罹患法定传染性疾病;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 (五)火灾、雷击、爆炸。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泳客在游泳场所内活动时猝死; (六)泳客患有AIDS期间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开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二)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泳客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并随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上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改变其所经营的游泳场所的主营业务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死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报案。对因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者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人协商并经保险人同意;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累计支付的赔偿金额低于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光有火焰; 2.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三)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四)恐怖活动:指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使用暴力破坏财产或者危害人身安全,致使社会公众处于恐慌状态,威胁或胁迫政府以达到其政治目的的行动。 (五)猝死:由于体内潜在的器质性病变或机能突变,所引起的突然或意外的自然性死亡。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