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慈善不等同于“功德”
公民是慈善的主体,但在为什么慈善上,公民也需要有一个观念转变的过程。传统中国不缺慈善和施舍,但这些善行背后的观念可能已经不适合今日的慈善事业。过去,国人常将施舍等善行同个人德行或“功德”相联系,所谓“荫功积德”,修个好名声或好来世。然而,在现代慈善概念中,一个人之所以行善,不是简单地出于个人做好事的动机,而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分外的德行,而是个人自我强加的义务,是现代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地位的体现。从个人美德到公共责任的转变,使慈善成为了一种“平常行为”,捐与不捐,捐多少,不但取决于一个人的能力,也取决于一个人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这才有了西方广为流传的“多余的财富就像多余的体重一样,都是罪恶”;“带着巨额财富离开这个世界,是一种罪恶”等名言,才有了美国巨富反对取消遗产税的“悖谬”举动。财富意味着责任,巨大的财富代表着巨大的责任,慈善就是履行责任的方式,这样的观念才是现代慈善观念,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的行为才是现代慈善行为。反过来,正因为慈善是责任,所以才能在一些慈善事业发展良好的社会看到“悄悄的慈善”,而没见到对巨额捐赠的道德溢美之词。把慈善提到过高的道德水平,反映的不是慈善文化的先进和成熟,而是滞后和幼稚。最有能力做善事的是富人,而在贫富分化的背景下,给富人过高的道德地位,有可能导致社会资源包括经济资源和道义资源都向部分人集中,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平衡。以平常心看待慈善,是重建中国慈善文化需要确立的一种观念和心态。
公民把慈善当作个人的义务,这是一个社会的慈善文化被个人内化的结果,这种内化应该是一个柔性的过程,而不能是一个强制过程。这就是说,社会可以形成一种舆论氛围,倡导慈善和捐赠,但不能以任何一种方式,从行政摊派到强讨硬索,逼迫个人捐赠。公民在捐出自己的钱物时,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在自主行使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支配权,这种权利不受他人的干预。捐赠之成为善,就在于它是发自个人内心的,是一种自由意志的主张,因为一切善都必须是自由的,是对最高道德指令的内在服从。所以,现代慈善文化虽然不突出善行的个人德行性质,但仍然捍卫慈善作为德行所要求的自主和自由,不仅尊重个人捐或不捐的自由,更从体制上保证了个人捐赠用于其所愿意的对象或场合。
现代慈善组织承担着向捐赠者详细说明捐赠款或捐赠物使用情况和效果的责任。这种透明的慈善保证了慈善不会成为欺诈的牺牲品,保证了慈善不会助长欺诈泛滥所带来的伪善盛行。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切实地保证捐赠者的权利,让他们的良好意愿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也是中国今天重建慈善文化时需要通过制度来加以体现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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