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12年国际成人游泳邀请赛暨 第十五届全国成人游泳锦标赛 竞赛规程 一、 批准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上海市 体育局。 三、承办单位 上海东方体育中心。 四、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2年10月27日至28日在上海市东方体育中心游泳馆。 五、竞赛项目 (一)个人项目:50、100、200米自由泳,50、100、200米仰泳,50、100、200米蛙泳,50、1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 (二)接力项目: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六、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游泳爱好者,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委员会、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各游泳俱乐部代表队。 七、参加办法 (一)年龄规定 1、个人项目 18-24岁组(1988年至1994年); 25-29岁组(1983年至1987年); 30-34岁组(1978年至1982年); 35-39岁组(1973年至1977年); 40-44岁组(1968年至1972年); 45-49岁组(1963年至1967年); 50-54岁组(1958年至1962年); 55-59岁组(1953年至1957年); 60-64岁组(1948年至1952年); 65-69岁组(1943年至1947年); 70-74岁组(1938年至1942年); 75岁以上表演组(1937年以前出生者)。 2、接力项目 (1)以4名运动员年龄累计相加设置100-119岁组、120-159岁组、160-199岁组、200-239岁组别。 (2)24(含24岁)岁以下、60岁(含60岁)以上分龄组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接力比赛。 (二)国内参赛者需持有《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冬泳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递交由本人签字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并交纳报名费和保险费均可报名。 (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参赛者需持有效证件,并交纳报名费和保险费均可报名。 (四)运动员身体状况要求 游泳竞赛是一项负荷强度较大的运动,对参与者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与者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游泳锻炼或训练的基础。参与者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实际能力,选择报名。组委会建议参与者赛前去相应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有以下疾病患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 3、心肌炎和其它心脏病; 4、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律不齐;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 6、不适合本项运动者; 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五)各单位报名人数不限,每人限报2项(接力项目除外)。 (六)各年龄组接力项目限报1个队,每队限报运动员2男、2女。 (七)70组以上组只设50米项目。 (八)75岁以上组为表演项目,每队限报4人。 (九)2012年以前在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际游联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有关竞赛规定。 (二)所有比赛项目采用一次性决赛,按成绩排列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 (三)比赛顺序按照先女后男、先大年龄组后小年龄组进行编排。 (四)运动员弃权,需在该场比赛前30分钟到检录处填写齐全报告单。 (五)国内运动员参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届赛会《参赛证》和《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冬泳委员会会员证》或第二代本人身份证原件,无证者不得参赛。 (六)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运动员参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届赛会《参赛证》和有效证件,无证者不得参赛。 (七)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所有比赛成绩。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年龄组单项录取前8名,颁发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的竞赛证书。 (二)男子团体、女子团体和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奖品由承办单位准备)。 (三)设“优秀组织奖”,评选比例为10比1。 (四)计分办法 1、个人项目按9、7、6、5、4、3、2、1计分。 2、接力项目按18、14、12、10、8、6、4、2计分。 3、名次并列,按所获名次得分计算。 4、75岁以上组参加表演者每人计取1分。 5、团体总分计分方法 (1)各年龄组单项名次得分、表演组得分累计相加分别记取男子团体总分和女子团体总分。 (2)男子团体总分、女子团体总分、接力项目得分累计相加记取团体总分。 (3)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十、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1、请各单位于8月26日前将参赛人数及住宿人数报承办单位。联系方式:邮编:200030,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500号东亚大厦602室,联系人:蒋珎, 电话:021-64285971,13817185913,传真:021-64811020,电子邮箱:tony0106@163.com。 2、请各单位于9月26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必须用电脑按规定格式填写报名表(加盖公章),以电子邮件和邮寄/传真至承办单位。 3、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如网上报名和邮寄报名表出现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报名表为准。 (二)报到 请各队指派专人于10月26日12:00时前到报到处(另行通知)签到并确认参赛项目。 十一、经费 (一)单项交费 1、凡在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冬泳委员会注册的团体会员单位,并持有《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冬泳委员会会员证》的参赛者,每人每项交纳报名费30元。 2、凡在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冬泳委员会注册的团体会员单位,但未办理《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冬泳委员会会员证》的参赛者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运动员每人每项交纳报名费50元。 3、其它参赛者每人每项交纳报名费80元。 (二)接力项目交费 1、凡在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冬泳委员会注册的团体会员单位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代表队每队每项交纳100元。 2、其它参赛队每队每项交纳报名费160元。 (三)参赛运动员每人交纳保险费21元。 (四)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在交费总额中优惠报名费100元。 (五)团体会员60岁以上(含60岁)者不收报名费,非团体会员单位60岁以上(含60岁)者收报名费。 (六)大会期间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费用自理。 (七)组委会提供参加人员的接送、食宿和旅游等服务,经费自理。 十二、仲裁与裁判 仲裁、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