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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二十四孝之十二---------埋儿奉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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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8-29 2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香官愚叟 于 2012-8-29 20:34 编辑
( Z4 I$ G3 E6 a) I9 r1 s( _
( I% R6 ?! J; L9 s              埋 儿 奉 母: S% G) h7 c8 g  w  I
郭巨(晋代),原本家道殷实。父亲死后,他把家产分作两份,给了两个弟弟,自己独取母亲供养,对母极孝。后家境逐渐贫困,妻子生一男孩,郭巨担心,养这个孩子,必然影响供养母亲,遂和妻子商议:“儿子可以再有,母亲死了不能再活,不如埋掉儿子,节省些粮食供养母亲。”当他们挖坑时,在地下二尺处忽见一坛黄金,上书“天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夫妻得到黄金,回家孝敬母亲,并得以兼养儿子。/ `( a1 }4 i9 A+ |) s6 W(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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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8-29 22:39 | 只看该作者
感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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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2-8-30 07:58 | 只看该作者
既然要奉养老母,为何还要把家产分给两个弟弟,以至于家境贫困而无力养母,难道把儿子埋了而孝敬母亲就好吗。赡养老人和抚养幼子都是应尽的义务,埋子奉母不可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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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2-8-30 14:03 | 只看该作者
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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