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湖2400米钢栅栏向中国法律说“不” 刘 克 俭
近日来,北京某一行政部门在颐和园团城湖修筑高达2.8米,长2.4公里的钢栅栏,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颐和园的景观,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公园管理条例,系违法建筑,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坚决拆除。
国家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北京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第二十九条规定:历史名园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原有风貌和格局为原则。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施以罚款。
为了解此工程的合法性,本人向水务局官网提出政务公开咨询:得到的答复全文是:“落实市领导批示,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与环保、颐和园研究,共同采取环保性保护措施。”从此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并没有正式批准文件。所谓领导批示,不知是否是去年9月刘淇书记针对团城湖游泳的批示,“综合解决”四个字。如果是,这四个字含意很多,但并没必须在团城非重建钢栅栏之意。如果是用构筑钢栅栏的资金,恢复扩建上世纪50年代昆明湖东岸的传统游泳水域和游泳保障设施(存衣,淋浴),把游泳者吸引到昆明湖,则是更好地落实了市领导的批示。
颐和园是我国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公布),在其范围内施工和建设构筑物,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设计方案经城乡建设部规划部门批准才能实施。为此本人向国家文物局相关主管部门电话了解,得到的答复是北京市没有报告此施工情况,他们不了解也没有批准此项施工。国家文物局都没批准,更不会有经国家城乡建设部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了。
因此,笔者认为组织此次施工是不合法的,应坚决制止。同时,鉴于该单位5年来三次组织此类施工,应对组织施工的单位依法给以重罚。对违法组织施工的领导给以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团城湖栅栏系例之一)
真高!
真长,这是一道绿色屏障
还要带尖
玉泉山的塔怎么看不见了,美景没了!
啊,原来锁住的不仅仅是游泳的
他们是摄影爱好者,拍野鸭呢
新栏修好看你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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