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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池子“吞噬”5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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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0 1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人跌落腌制池4人施救5人身亡 有毒气体致窒息



2011年11月20日04:31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陈正新 普宣


事发凉果简易加工场。

工人就死在这个池里。

  事发揭阳普宁市马鞍山农场一间凉果简易加工场,死者包括一名该加工场工人和四名赶来施救的建筑工人,均为中毒窒息死亡

  当地官方通报称,四名建筑工人施救不当而发生惨剧

  消防员提醒:腌制池内发生事故切勿贸然下池清理或抢救

  本报揭阳讯 (记者陈正新 通讯员普宣摄影报道)昨日上午8时20分,揭阳普宁市马鞍山农场一间凉果简易加工场发生一起因施救不当致5人死亡的事故。据当地官方通报通报,这一凉果加工场今年8月份投产,系无证经营,公安机关已经控制了加工场业主。

  员工池边不慎跌落

  50岁的刘加寿是高埔镇龙堀村人,他在事发凉果加工场工作,事发时加工场内的腌制池里正在腌制棠梨。早上8时许,刘加寿沿着搭在腌制池旁的梯子下去,准备捞池中的水果,却掉进了这个池中。

  在不远处有5名建筑工人正在砌围墙,闻讯立即赶来,想把刘加寿救起来。其中1名建筑工人跑到池边闻到池中气味觉得身体不适,没敢下池救人。据他描述,另外4名建筑工人先后下到池中救人,却连同刘加寿一起都没有能够活下来。

  这4名下池救人的建筑工人均为男性,分别是53岁的朱远光、54岁的朱娘益、58岁的朱梅胜和21岁的郑胜华,他们与最早掉入池中的刘加寿都是高埔镇龙堀村人。

  死者中毒窒息而死

  这家工场十分简陋,围墙圈起的场地中可见一排用石棉瓦和木头搭建的雨棚,雨棚之下就是这些一格一格的腌制池。腌制池约4平方米,深约4~5米。这个砖砌的水泥池子其实并未装满,仅仅池底部分有腌制液。而池中漂浮的梯子、塑料果篮、帽子和拖鞋则成为了当时慌乱救援遗留的杂乱现场。事发时,刘加寿就是顺着池子下去捞取腌制棠梨时跌落池中的。

  经法医证实,5名死者均系中毒窒息而死。

  业主资产已被冻结

  揭阳市委书记陈绿平、揭阳市代市长陈东等先后对该起事故作出批示,普宁市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这起事故的处置工作。

  根据该市官方通报称,普宁市已紧急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开展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杜绝类似事故。

  据悉,普宁有为数不少的凉果生产企业。根据通报,普宁已组织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以及全市凉果加工场业主到事发地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教育。

  而发生事故的这一凉果加工场业主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同时依法冻结了该业主财产。普宁市成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正在开展这一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消防专业人士释疑

  1.小池子何以“吞噬”5人?

  有经验的消防人员告诉记者,从这个事发过程来看,应该是最先进入池中的刘加寿跌落池中后导致腌制池被搅拌从而释放了大量含硫化氢或氰化氢的气体,使得刘加寿及后续救援人员吸入浓度已经很大的有毒气体导致猝死。

  2.盲目下池清理、救援或引发“二次事故”

  汕尾市消防支队一位负责人介绍说,腌制池内容易产生氰化氢、硫化氢、甲烷等混合气体,而氰化氢、硫化氢达到一定浓度时,人类密切接触腌制池可当场致死。

  小小的腌制池发生的事故往往是未经检测有毒气体浓度就贸然进入,这在生产不规范的小工场比较常见。后续救援不当容易引发“二次事故”也就是说,如果在腌制池发生中毒事故后,未装备防护器具或采取防护措施就贸然下池清理或抢救反而会造成腌制池搅拌,从而释放更多的有毒气体,造成更重大的人员伤亡。

  链接:

  近年发生的类似事故

  2005年5月29日,福建省诏安县官陂镇下官村一村民家中青梅腌制池发生氰化氢中毒事件,当场死亡6人,22人中毒,参加抢救的人员中38人接受观察。

  2005年11月6日,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东山村一凉果加工厂发生工人中毒事件。4名工人清洗凉果腌制池时怀疑因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气体,致1死3伤。

  2011年7月14日晚6时许,陕西省西安市一酱菜厂工人下到酱菜池内将旧泡菜捞出腌制新泡菜时,池内腐烂的泡菜产生的有毒气体瞬间挥发,致一人窒息晕倒在池内。该厂另两名工人见状到池内救人,亦窒息晕倒。这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1年9月28日17时30分许,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的新都浩鑫酱腌食品厂的工人在清理盐渍池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导致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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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0 18: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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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0 19:19 | 只看该作者
    悲剧,领导不知道在做什么,等发生事故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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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11-20 19: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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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0 23:30 | 只看该作者
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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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09: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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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1: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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