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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北京野泳的人们申辩
本帖最后由 海螺号 于 2011-10-5 17: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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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北京野泳的人们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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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冬泳网北京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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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作者系中国冬泳网北京专区版主,但文中亦大量援引了很多泳友、

网友和全国各地许多户外游泳支持者的观点和事实,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近来,北京日报的一则报道(见附录)在北京户外游泳爱好者中间引起极大争议。虽然在北京野外游泳者与水政管理人员的对峙已经纠缠了很多年,但这一次官方却以立法的形式强化了对户外野泳的打压势头。这不禁使人要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就此问题做一番梳理,甚至要从公民宪法保障的高度来质疑《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合宪性。


首先,不知道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中关于对在河湖禁止水域或区域游泳者最高处以500元罚款的依据何在。《草案》未做任何解释。据说是要防止游泳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因为以前北京的报纸做过这类舆论导向的报道。

可是这一理由完全没有任何科学根据。
其一,所谓游泳污染水源的说法完全是颠倒黑白的误导和栽赃。人身体上的污物无非一点尘土汗渍,面对大自然可容纳的胸怀实在是九牛一毛。曾有市民就向相关部门领导建议进行游泳对团城湖水质影响检测的建议,以数据说话。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单位做这一简单检测和游泳与不游泳对水质影响的对比试验,没有任何数据支持禁游泳者的说辞。其实游泳是一种非常清洁、低碳环保的运动。由于这项运动通常是在比人体温度低的介质中的运动,特别是冬泳,人体遇凉遇冷会自动产生应激反应,毛细血管收缩,体表汗毛孔关闭,因此没有一点排泄或者说很少有排泄,怎能造成污染?就是有点污染,也会在短时间内被河湖的生态环境自然静化。可以说户外野泳是非常符合低碳环保生存理念的健身方法。

和湖面每天落下的以吨计量的大量灰尘、河床中淤泥腐植土、岸边流入的雨水杂质、游人丢弃的无法降解的商品包装物、无人清理的腐烂杂草、园林工人向湖边树木喷洒的杀虫剂、无良企业的化工废水废渣、官办公司机动船排出的废弃物相比,简直就是微不足道的。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是,常年野泳的人们通常要在上岸后用自带的清水进行冲洗,足以说明是河水污染了人体而不是相反。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是同大自然合作博弈共同进化的产物,他仰仗造物主的恩赐,返还给自然界的依然是为大自然所能够吸纳的衍生物。他不仅比官家机动船干净得多,更没有任何不融于自然界的类似于官办公司机动船排出的化工污染物。
其二,所谓饮用水源一说也不过是危言耸听。昆玉河的水须经过“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漂白-硬水软化”等一系列处理工艺流程才能进入自来水管网,最后还要煮沸烧开。昆玉河流域周边的企业机关、小区居民,见过有谁直接去饮用。众所周知,大自然的净化能力是有限度的,针对水体中生物的新陈代谢还是有足够降解与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但对于那些人工制造的化工生物制品则是非常脆弱无奈的。昆明湖、昆玉河每天有那么多的机动船只来往赢利,从未见到媒体、市政府有半句微词,那么人们不禁要问:他们政府身份的背后是否隐藏着垄断全民资源谋取部门利益的不良动机?江河湖海受到污染,根本就是一些官吏只一味地看中经济利益,不顾及环境,不负责任。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怕担责任而造成的。昆玉河的观光旅游船上的游人,经常捂着鼻子坚持游览,难道这也是冬泳人的责任吗?

再则,前不久北京市法制办曾在网上征询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该法规的征求时限是:2011-9-5至2011-9-25。可实际上你根本就无法成功发表你的意见。因为每回都是如下结果:“参数law_style必须为数字型。”而且此前所填写的内容全部消失。没有人为你做任何说明解释,而时间很快就要截止,所谓征询,既没有充分的广而告知,也没有其它媒体相关报道,更没有充足的必要时间,轻率潦草地走一个过场,要知道户外游泳的多是中老年人,对电脑网络不很熟悉,如果糊弄糊弄也算征询意见,倘若有人雇佣五毛党大量发送否定户外游泳、诋毁冬泳的帖子,岂不是就可以据以置其于不受拥护、没有民意基础之境地?谁能保证征询的客观公正性?这就是所谓的征询意见吗?竟然有如此不严肃不负责任的地方立法?既没有听证辩论,又没有舆论监督,这难道不是蒙蔽视听,戏弄宪法,把民众与执政者的契约蜕变成为居高临下的敕令吗?这背后是不是有利益集团操纵司法实在令人疑窦丛生。其实路人皆知,官方的打压无非就是让大家远离自然的怀抱,到私人承包的人工游泳池进行昂贵的消费,并给船运公司让出财路。昆明湖、昆玉河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财富,是属于全体国民的财产,而不是某些赢利公司的私产。当不受监督的权力寻租遇到公众利益阻碍时,就企图借助法律手段逼迫公众就范,这已经不是民主社会行的通的手段。已经觉醒的国民早已不是愚民教育下的阿斗,他们深信,法律不在阳光下运行势必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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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历来就有取法自然、天人和一的健身理念。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户外野泳从来就不是什么消费,而是一种上苍赐予我们的生存方式。然水域游泳的益处不言而喻,就其历史可以说,人类游泳运动就是起源天然水域,发展到现代社会,它依然是世界各国都市化人群不可缺少亲近自然的全民运动项目之一。建国以来以毛泽东为首的共和国奠基人一直大力倡导并身体力行户外游泳运动。

我们知道1966年7月16号,毛泽东那次最有名的横渡长江影响很大,毛主席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说:“长江又宽、又深,是游泳的好地方。”还说,“长江水深流急,可以锻炼身体,可以锻炼意志。”

毛主席在游泳时,曾问王任重同志:“武汉青少年游泳活动开展得怎样?”王任重同志说:“青少年游泳的越来越多。他们的特点是:胆子大,勇敢,学起来也快,一般学五六天就可以下水了。”毛主席又问:“三个人当中有一个人会游泳吗?”王任重同志回答:“有。”毛主席满意地说:“这很好!”王任重同志还向毛主席报告:去年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武装泅渡过长江;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学生冬天横渡过武汉的东湖,会游泳的人越来越多了。能够横渡长江的人也一年比一年多了。6 v" b- M7 C* ]2 ]6 U% N% U

1956年,毛主席第一次横渡长江,鼓舞了广大群众。近几年来,千万青少年和广大群众遵循着毛主席“游泳是同大自然作斗争的一种运动,你们应该到大江大海去锻炼”的教导,更加广泛地开展了渡江游泳活动。

1958年1月7日,65岁的毛泽东冬泳邕江,震惊鼓舞亿万人民,“冬泳”流行华夏大地。1974年邕江一桥北岸修建起一座“冬泳纪念亭”。毛主席说:“下决心就不冷,不下决心就是20几度也冷。”江泽民说,冬泳是一个奇妙的运动,冬泳健儿了不起。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江泽民、李瑞环、李铁映、万里、田纪云、王光英、霍英东、伍绍祖等,先后亲临哈尔滨观看冬泳表演,欣然题词,盛赞冬泳神奇和冬泳者勇敢.1996年2月6日,时任党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亲临松花江观看冬泳,并与大家合影。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说:“如果一个人能够坚持十年冬泳活动,他将是意志坚强人行列的排头兵,在他所从事的任何工作中,将不会有困难二字。”。户外游泳(特别是冬泳)所能产生的巨大效益是其他运动(包括室内游泳)不能取代的。

北京地区户外游泳者的权益不仅事关民族健康、低碳环保的生存理念、公民的宪法保障,还直接拷问执政者的人心向背。关于全民健身已经是一个多年的老话题了。不知为什么有关当局却总是阳奉阴违,以各种理由极力阻挠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全民健身条例》中规定,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目前全国各地政府部门都极力推广普及冬泳运动,因为它不仅能提高广大公民的身心健康水平,强健民族体魄,减轻国家在社会医疗保障方面的负担,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就业,甚至使之变成城市的名片。可遗憾的是,北京市政府部门却反其道而行之,千方百计干预、阻挠、打压群众自发组织的户外游泳活动。甚至不惜破坏世界级文化遗产颐和园的自然景观,擅自在团城湖围上铁丝网,犹如“集中营”或是“战略村”一样丑陋不堪,严重地割裂了我国的这座最大最著名的皇家园林景观,破坏了园林的整体结构,使游人失去了在湖边徜徉小憩、融入山水之间自由呼吸的场所,大煞了这座世界文化遗产的风景。而北京市政府自己制定的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第二十九条规定:历史名园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原有风貌和格局为原则。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施以罚款。”

北京一些报纸喜欢拿每年野外溺水身亡者来说事,其实他们并不是冬泳人,而是一些外地民工和没有加入冬泳组织的盲目下水者,他们并不会游泳,更不是冬泳人。况且北京的大小河道,特别是京密引水渠相当长的河道,修建都是光滑的斜坡,没有台阶,甚至没有一点点缝隙可抓,只要滑下去就没救,说白了就是致人死地的河道。多年以来,光冬泳人就救过多起溺水者。河道斜坡的设计不光是对不会游泳者危险,很多两栖动物也都无法生存,大家都发现了这样的现象,已经有好多年听不到以往熟悉的蛙声和蝉鸣了,这对生态环境是多么严重的破坏。再说,公路上每天都会出现交通事故,死人的事件常常发生,难道公路就该封闭了吗?汽车就不该上路了吗?简单粗暴、因噎废食难道是解决矛盾的办法吗?
在此我们要为我们所有户外野泳的人们申辩,为了广大公众的身心健康,为了我们和谐环保的家园,为了造物主赐予我们的天然权利,为了庄严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进行地方立法时,须客观公正地了解民情,科学谨慎地调查论证,并严肃地遵守民主与法制精神,避免无端造成官民情绪上的对立,避免轻率引发不必要的群体事件。为了共同建设和谐社会,我们每一位公民和公仆都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附录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个人野泳最高将被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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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 作者: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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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汪丹)今后,个人在河湖禁止水域或区域游泳、滑冰,最高将被处以500元罚款。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就《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与1999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相比,郊区河湖也将纳入条例管理。# x: g3 V5 ?- T
  据了解,北京境内自西向东分布着大清河、永定河等5大水系,大小河流221条,河道总长4000余公里。城市中心区有自然和人工湖泊30多处,水面面积1000多平方公里;郊区水库82座,总库容达93亿立方米。! A1 n! U$ e/ S3 f$ ]' J
  草案首次明确了野泳的处罚标准。在河湖禁止水域或区域进行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动,个人最高将接到500元的罚单。如是组织行为,则对组织者或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河湖管理机构同意,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临时停放车辆的,每辆每次处以200元以下罚款。0 y! ~  @5 L  P8 U  @
  此外,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等活动,应保证河湖工程、生态环境、水体和水质的安全,并对旅游项目和规模进行总量控制。开展水上旅游项目,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向河湖排水的,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入河水体水质须达标。为防止污染,河湖两岸和湖泊、水库、塘坝周边1公里范围内不得从事规模养殖、种植行为。不得毁坏或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物和遗址。
3 }* a9 h* @" N  草案还规定了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的14种行为。包括建设与河湖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毁损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构筑物;损毁防汛、水工水文监测和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行驶履带车辆,及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围堤、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作物、林木;损毁护堤护岸林木、花草、景观;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防汛和紧急抢险期间,非防汛抢险车辆在大坝、堤防、闸桥、戗台、河湖管理专用路通行;倾倒、堆放、弃置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其他破坏河湖环境保护和工程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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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去看看外面的冬泳协会专区,外面的世界真的很精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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