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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巡防队阻止公益搜救队打捞溺水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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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8-7 2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郑州巡防队阻止公益搜救队打捞溺水市民”,不禁庆幸,锦州没有发生这等事情。
http://news.163.com/11/0807/19/7ASK7T8200011229.html
2#
发表于 2011-8-8 0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平安是福
阻止救捞太荒唐
公益搜救应发扬
如此巡防不应当
和谐社会放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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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8-8 06:16 | 只看该作者
这条消息我也在网上看到了。
很多城市都有由冬泳队员组成的民间救援队伍。缺少专业救援设备,而他们也往往是反应最快的。刚刚锦州这起溺亡事件,冬泳人到现场无能为力。如果冬泳有专业的的救援设备,如果给冬泳配备一条带动力的小艇,如果......。
人命关天,这些“当官的”还扯犊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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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8-8 09:00 | 只看该作者
太缺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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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8-8 1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快刀
领导都给自己找福利呢。平民百姓的事有几个当官的发自内心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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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1-8-9 20:38 | 只看该作者
“打捞许可证”打捞出冷血的官僚体制
                       杨  涛
一名市民在郑州郑东新区如意湖溺水,当地一个公益团体——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东区队长牛振西带人赶到现场施救,却遭到了巡防队员的阻止,他们要求牛振西必须出示“打捞许可证”,否则不能下水,最终溺水者死亡。(中广网8月7日)

  按照牛振西说法,他们(巡防队员)说,经过谁允许了在这救人?经过谁批准了?正在给领导联系,不让(义务搜救队)下水,和领导沟通了一个多小时,他就不让下水(救人)。眼看着人溺水,时间就是生命,巡防队员却一会推说“
谁批准了”,一会推说“要出示打捞许可证”,然而,事实证明,所谓的“打捞许可证”根本不存在。我个人认为,这些巡防队员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因为,巡防队员明知溺水的人不经过抢救,会造成死亡,但是仍然以所谓“领导批准”和“打捞许可证”等莫须有的理由,阻拦搜救队队员下水施救,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行为,也是一种超越自身职权行事,滥用职权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滥用职权罪,我建议当地检察机关对他们进行立案侦查。

  但是,这事还值得深究,一个正常的人,除非溺水之人是他的世仇,否则怎么也不可能“以领导批准”和“打捞许可证”的理由来阻拦他人的施救。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困难,人人都可施手援救,何曾听说见义勇为需要“”许可证”? 官方虽然温文尔雅地回应称:“在打捞过程中,来运河准备游泳的自称为冬游队员提出要下水协助打捞,东区巡防队员本着对他们生命安全负责,无法对其身份核实和打捞能力判定,不允许冬游队员下水协助打捞。”好一个“对他们生命安全负责”,他们既然愿意施救,本身就意味着愿意冒一定的风险,何要联防队员操心。再说,任何见义勇为总是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事事都考虑到风险,那就完全否认了见义勇为存在的合理性。

    我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这些联防队员,我不相信他们与溺水者有世仇,我宁愿相信这是一种体制的官僚惯性使然。当巡防队员阻拦搜救队队员不水时,他可能并不是不想让溺水者得到获救,而是害怕这样一个既无领导批准又无所谓“打捞许可证”的搜救队队员下水,万一出了意外,他们岂不是要受到领导的指责和追究责任。他们害怕意外发生,害怕承担责任胜于救溺水者生命。在这些官僚惯性浸淫已久的联防队员有头脑中,理想的救援的是要遵循这样的一种程序:当有人落水了,首先要验证救援队员的有关资格,然后经过领导的批准,拿着这些“尚方宝剑”才能下水进行施救,即便是情况紧急,这种程序也不能违反,如此他们就不会担责。

当然,他们也可能将救生员资格证误认为是“打捞许可证”,而事实上没有救生员资格证也并不意味着不能见义勇为,只是不能在特定场所担当救生员的职业,这对他们来说虽然是一种认识错误,但同样证明他们对于行政控制社会的极致的迷信和官僚思维的惯性。正如慈善要红十字会这样的半官方机构才能进行,民间不能进行公募一样,在行政牢牢控制社会的官僚思维之下,他们顺着这个惯性想当然认为救人也需要官方颁发的“打捞许可证”。

在如此根深蒂固的官僚思维下,联防队员做出如此冷血的事情,他们却浑然不知,还以为自己是合法合规,是为他人考虑。“打捞许可证”让一个本来营救的生命就此消失,让我们无比痛心,同时,这一张“打捞许可证”打捞出一个冷血的官僚体制,更让我们感到绝望。我们不仅需要对这些冷血的联防队员进行总责,更要对这个冷血的体制进行开刀,否则,将会有更多的无辜生命消失在这无比的冷酷之中。
——转载自杨涛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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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8-9 20:49 | 只看该作者
缺少社会公德,滥用职权,应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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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22:08 | 只看该作者
十年前,中小学生中流行玩这个证、那个卡。一天,我辅导作业的学生问:“叔叔,什么是小姐放屁卡?”,我一愣,一时没反应过来,让他详细讲,说:他家理发店旁边的墙上用大字写着,出售“小姐放屁卡”,还有联系电话XXX。我恍然大悟哈哈大笑,然后在纸上边写,边以老师口气说:“是这几个字吧?小解放皮卡,“小解放”是汽车的牌子,“皮卡”是一种车型”。这件事情当作笑话一直记忆犹新。
现在,听说已经有了功效类似“小姐证”的“什么执照”,今天忽闻《打捞许可证》,真是大开眼界。看来“小姐放屁卡”也快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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