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17-5-23 04:33 编辑
文/孙 英(中央民族大学马列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建国以来,北京市可以游泳的自然水域主要有京密引水渠、玉渊潭、颐和园和什刹海。但是,自03年实施公园条例以来,这些水域全都禁止游泳和冬泳,因而北京市没有一处自然水域可以游泳和冬泳了。市政这样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因为游泳和冬泳是其爱好者的幸福生活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他们所能享有的一种最重要的幸福,甚至可以说是他们的命根子。这种对游泳和冬泳的酷爱,实非他人所能理解。试举一例:一位颐和园冬泳爱好者不幸半身不遂,还叫家人抬着放入湖中,用半边肢体游动,游毕再由家人抬上岸。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颐和园冬泳队的人们会说:“冬泳就是我们的命,除非你们把我们逮起来,要了我们的命,否则,我们决不会不游的!” 可见,在自然水域中游泳实在是这种运动爱好者的幸福之所在,因而是他们所应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所以,禁止在公园等自然水域游泳,就严重侵犯了他们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极不公正的。当然,如果游泳者的权利与他人更为重要的权利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剥夺游泳的权利是应该的,而不是不公正的。问题是,在公园等自然水域中游泳是否侵犯了他人更为重要的权利?
2015年1月北京玉渊潭公园:砸冰游泳的冬泳爱好者 摄影:夏风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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