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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章程 (本帖5楼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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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0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716航母 于 2014-3-28 14:57 编辑

                                      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  
英文名称: Wuhan Qingshan  District Swimming Association    缩写:WQD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游泳爱好者自愿结成以健身为目的,并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地方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游泳强身,振奋精神;健康快乐,和谐幸福”。人体健康是更好地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保障;人体健康是强化和振奋中华民族精神的原动力;人体健康是提高全社会工作效率可靠条件;人体健康是降低社会财富意外消耗的根本因素;人体健康是全民族延年益寿而延长退休年限的有力依据。本协会在全民健身活动中致力于提高本地区全体游泳、冬泳爱好者身体素质和精神文明素质, 营造一支团结、过硬的地方游泳队伍,更好地为提高物质文明建设奠定基础。在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津、法规和国家政策,为青山区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辅助性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青山区文体局”,在“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进行登记并接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收“武汉市游泳协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青山公园内区文体局)
本协会长年活动固定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五路长江边“钢城冬泳基地”(“武汉青山钢城志愿者水上救护服务队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活动范围:

    (一)、利用全区内的游泳场馆、游泳池、基地开展广泛性的游泳、冬泳健身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在青山区建设五路长江边的“钢城冬泳基地”开展以游泳、冬泳与跑步、山地自行车相结合等形式的群众性户外健身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及适时到其它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江、河、湖、海等户外中进行强身健体活动,常年以游泳、冬泳为主要活动方式,并以“冬泳作为天下第一运动”促进和带动本地区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开展。
    (二)、培养游泳竞技比赛工作人员、游泳教练、救生员,利用行之有效的方式吸引相关人才为协会组织不断开创新局面。
    (三)、组织会员进行游泳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会员的游泳技术水平。让人人知晓《户外公开水域游泳(冬泳)运动者安全须知》条款,增强安全意识。
(四)、建立“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网站”,有效利用“冬泳网武汉钢城冬泳队专区”、“钢城冬泳群”进行改版,为会员以及游泳爱好者广泛进行信息发布、交流、宣传、游泳健身知识介绍;冬泳文化知识传播;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等等,增进情感交流。开办游泳论坛以及创办协会刊物。
    (五)、组织会员进行对外交流活动,扩大视野,学习和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力、价值观。
    (六)、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及各地区的游泳竞技比赛,进一步为武汉市青山区争夺荣誉而增光添彩,展现青山人的精神风貌,提升本地区市民的整体形象。
    (七)、围绕市、区主管部门要求的工作重点开展活动,进一步发挥“武汉青山钢城志愿者水上救护服务队”作用,教育大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防患未然,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适时组织会员并广泛动员广大群众参加有意义的体育公益活动。
    (八)、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游泳比赛或宣传活动。争取社会的捐赠和赞助,逐步改善会员的游泳条件和装备。提升本地区游泳爱好者的文化品位,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不断强化社会文明和进步。
    (九)、加强与武汉市游泳协会和湖北省游泳协会的紧密联系,积极参入省内、外游泳团队的相互学习、交流、互访活动,引进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模式,建立一流的团队,提高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十)、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条件的新会员,不断壮大游泳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知晓科学健身常识。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热爱游泳运动,组织纪律观念强。
  (三)、具备良好的游泳技能和经历;具备行为责任能力;能够做到自我保护、自我提高。对自己参加游泳活动的行为后果能负完全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字担保,共同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较高的思想素质。
    (五)、身体健康,没有癫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肝炎、胃病、皮肤病、内外伤、心脑血管以及呼吸道等不利于此项运动的任何疾病。
(六)、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七)、符合加入协会条件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有2名会员作为介绍人,无介绍人者需通过游泳考核测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个人加入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申请书》,填写《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会员登记表》,提供近期登记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复印件)。
    (二)阅读学习《户外公开水域游泳(冬泳)运动者安全须知》条款。
    (三) 自愿签定《个人自发参加游泳活动安全责任声明书》。
    (四)经考核审批通过,缴纳年度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三) 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 有在协会论坛和刋物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不得违违背法律;不得有损协会声誉,不得存在损害社会公德和人格尊严的言论及行为。
   (七) 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决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时交纳会费,自觉接受协会正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 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帮助协会做出正确决策。
   (六) 提倡见义勇为,无私奉献,主动维护会员间团结和友谊。
    (七)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志愿者公益活动, 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执行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有较強的组织能力, 在协会内有较強的影响力. 号召力和凝聚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有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则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协会参加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六 )处理其它日常各项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合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7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在《冬泳网武汉钢城冬泳队专区》、《钢城冬泳群》公布,如无异议即视为全体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筹备小组
                                          2013年12月6日(初稿:毛国栋“山猫”,定稿:李健“716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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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23: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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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1: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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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3: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716航母 于 2014-1-18 19:04 编辑

         在“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即将成立之际,请广大游泳(冬泳)爱好者抓紧时间对《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章程》(草案)进行讨论、出谋献策,以便及时进行补偿和修改,尽可能完善。本《章程》在成立大会庆典活动中(时间待定,另行通知)确定并予以正式公布。

         在此,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筹备小组全体人员对大家的热心支持、帮助及鼓励表示深切感谢!特别感谢青山区冬泳元老们为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所开创的不朽功勋!并祝福大家春节愉快!合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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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4 22: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716航母 于 2016-7-4 04:48 编辑




                                        青山区游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青山区游泳协会  
       英文名称: Qingshan  District Swimming Association    缩写:QD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游泳爱好者自愿结成以健身为目的,并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地方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游泳强身,振奋精神;健康快乐,和谐幸福”。人体健康是更好地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保障;人体健康是强化和振奋中华民族精神的原动力;人体健康是提高全社会工作效率可靠条件;人体健康是降低社会财富意外消耗的根本因素;人体健康是全民族延年益寿而延长退休年限的有力依据。本协会在全民健身活动中致力于提高本地区全体游泳、冬泳爱好者身体素质和精神文明素质, 营造一支团结、过硬的地方游泳队伍,更好地为提高物质文明建设奠定基础。在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津、法规和国家政策,为青山区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辅助性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青山区文体局”,在“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进行登记并接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收“武汉市游泳协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青山公园内区文体局)
本协会长年活动固定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五路长江边“钢城冬泳基地”(“武汉青山钢城志愿者水上救护服务队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活动范围:
     (一)、利用全区内的游泳场馆、游泳池、基地开展广泛性的游泳、冬泳健身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在青山区开展以游泳、冬泳与跑步、山地自行车相结合等形式的群众性户外健身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及适时到其它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江、河、湖、海等户外中进行强身健体活动,常年以游泳、冬泳为主要活动方式,并以“冬泳作为天下第一运动”促进和带动本地区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开展。
     (二)、培养游泳竞技比赛工作人员、游泳教练、救生员,利用行之有效的方式吸引相关人才为协会组织不断开创新局面。
     (三)、组织会员进行游泳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会员的游泳技术水平。让人人知晓《户外公开水域游泳(冬泳)运动者安全须知》条款,增强安全意识。
     (四)、建立“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网站”,有效利用“冬泳网武汉钢城冬泳队专区”、“钢城冬泳群”进行改版,为会员以及游泳爱好者广泛进行信息发布、交流、宣传、游泳健身知识介绍;冬泳文化知识传播;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等等,增进情感交流。开办游泳论坛以及创办协会刊物。
     (五)、组织会员进行对外交流活动,扩大视野,学习和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力、价值观。
     (六)、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及各地区的游泳竞技比赛,进一步为武汉市青山区争夺荣誉而增光添彩,展现青山人的精神风貌,提升本地区市民的整体形象。
     (七)、围绕市、区主管部门要求的工作重点开展活动,进一步发挥“武汉青山钢城志愿者水上救护服务队”作用,教育大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防患未然,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适时组织会员并广泛动员广大群众参加有意义的体育公益活动。
     (八)、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游泳比赛或宣传活动。争取社会的捐赠和赞助,逐步改善会员的游泳条件和装备。提升本地区游泳爱好者的文化品位,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不断强化社会文明和进步。
     (九)、加强与武汉市游泳协会和湖北省游泳协会的紧密联系,积极参入省内、外游泳团队的相互学习、交流、互访活动,引进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模式,建立一流的团队,提高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十)、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条件的新会员,不断壮大游泳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知晓科学健身常识。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热爱游泳运动,组织纪律观念强。
    (三)、具备良好的游泳技能和经历;具备行为责任能力;能够做到自我保护、自我提高。对自己参加游泳活动的行为后果能负完全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字担保,共同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较高的思想素质。
    (五)、身体健康,没有癫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肝炎、胃病、皮肤病、内外伤、心脑血管以及呼吸道等不利于此项运动的任何疾病。
    (六)、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七)、符合加入协会条件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有2名会员作为介绍人,无介绍人者需通过游泳考核测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个人加入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申请书》,填写《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会员登记表》,提供近期登记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复印件)。
       (二)阅读学习《户外公开水域游泳(冬泳)运动者安全须知》条款。
       (三) 自愿签定《个人自发参加游泳活动安全责任声明书》。
       (四)经考核审批通过,缴纳年度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三) 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 有在协会论坛和刋物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不得违违背法律;不得有损协会声誉,不得存在损害社会公德和人格尊严的言论及行为。
       (七) 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决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时交纳会费,自觉接受协会正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 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帮助协会做出正确决策。
       (六) 提倡见义勇为,无私奉献,主动维护会员间团结和友谊。
       (七)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志愿者公益活动, 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执行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有较強的组织能力, 在协会内有较強的影响力. 号召力和凝聚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有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则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协会参加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六 )处理其它日常各项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合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7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在《冬泳网武汉钢城冬泳队专区》、《钢城冬泳群》公布,如无异议即视为全体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山区游泳协会
                                                                 2014年1月18日




备注:《
青山区游泳协会章程》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之前,可征求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敬请大家支持为感!



告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印章、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于2014年3月29还正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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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00: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716航母 于 2016-7-4 05:18 编辑

       青山区游泳协会第一届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报青山区文化体育局批示的领导集体人员名单:
      会长:熊新旺“旺旺”
      执行会长:周汉明“怕怕鱼”
          副会长:周靖
      副会长:叶先平“智多星”
      副会长:王伟
      秘书长:李健“716航母”

       秘书长李健提请理事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产生执行秘书长:毛国栋“山猫”、副秘书长:田艳萍“曼妮”



        请协会负责人和会员认真学习《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章程》,加强民主法治观念;加强学习;提高个人文化素质;依法办事;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为青山人争得荣誉而添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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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00: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716航母 于 2016-7-4 15:33 编辑

   《青山区游泳协会关于选举和成立大会公告》
http://bbs.china-ws.org/thread-578877-1-1.html


                               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文件
                                                     青泳协[2014] 1 号
      青山区游泳协会关于选举和成立大会公告


武汉市青山区游泳爱好者和水上志愿者应急服务队、钢城冬泳队和水上志愿者应急服务队、老男孩冬泳队、泳乐游泳俱乐部、各游泳场馆:

        2014年5月31日下午,“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选举和成立大会”在青山工业一路“弟道砂锅”圆满召开。武汉市体育局社体中心邱主任、武汉市游泳协会常务宋秘书长、青山区文体广电局余科长,以及古田、金牛、月湖桥、平湖门、鹦鹉、江城、大提口、武汉市科技馆和青山区钢城、泳乐、老男孩及各冬泳和游泳队的人员参加会议。其中到会嘉宾共计25人,青山区有106名游泳爱好者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文件“关于青山区游泳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通过了《关于青山区游泳协会成立的工作报告》、《青山区游泳协会章程》、《青山区游泳协会徽、胸牌、会旗、刀旗、游泳帽设计方案》。

        经推荐和大会通过,青山区游泳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如下:会长熊新旺,执行会长周汉明,副会长:周靖、叶先平、王伟、张志亮,秘书长李健,执行秘书长毛国栋,副秘书长田艳萍。因协会成立初期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经会议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老男孩冬泳队、泳乐游泳俱乐部及辖区其他游泳组织的入选理事人员名单经确定后另行公布。
在筹备过程中作为发起人的部分人员,为青山区游泳协会的筹备申报作出了积极奉献,值得大家尊敬,在此为你们的辛勤付出深表感谢!当选的理事会人员和未当选人员都是以不同的方式为游泳爱好者服务。青山游泳协会是武汉市主城区第一个民间社团游泳组织,申办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也缺少资金,难免出现疏漏,如有疑义可提出书面意见,也欢迎大家共同监督,协会将会作出诚恳答复。

        从即日起,青山区游泳协会在区文体广电局的领导、区民政局和市游泳协会的指导下正式开展工作。凡是愿意加入协会的游泳爱好者均可领取《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经审批合格后发给“青山区游泳协会会员证”,领取纪念性礼物(在成立大会中领取者不再重复领取),可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同时享有会员权利和义务。
        望广大游泳爱好者踊跃报名,积极参加全民健身运动,为了健康幸福的生活加强身体锻炼和广泛参入体育文化娱乐活动。

      相关文件利用“冬泳网武汉钢城冬泳队专区”平台发布,注册登录后可查阅。
      特此公告


                                                              青山区游泳协会
                                                             2014年6月1日


“青山区游泳协会”关于征集“会徽”及题字的活动公告
http://bbs.china-ws.org/thread-57144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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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04: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716航母 于 2016-7-4 09:31 编辑

    “武汉兰庭创意广告公司”专业设计师陈方俊先生,根据“716航母”李健独自提供的书法字体和全部手绘图案,确定设计内容项目7项,局部字母修改采纳网友建议。设计理念公布后没有产生严重质疑问题,而得到全面认可。

    以“武汉钢城冬泳队”为主要筹委会的发起人,在文件中申报的是“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而审批后的结果不一样,我们最后得到民政局的批复成立的是“青山区游泳协会”,最前面的地名没有“武汉”,这一问题让我们疑惑了好长一段时间,因客观原因只能如此,那么多的程序和文件,从头再来申报不现实。所以,在设计前征求了区文体局、筹委会、钢城队委会和部分泳友的意见后,在Logo上只用“青山游泳协会”的文字。然而其它好多地方有“青山”这一地名,这一问题,大家也都提出过。在基本上统一意见后,大家说干脆不要“区”字,以后参入国际化游泳及相关活动,在任何场合使用都很大气。本人认为这个观点有很大的远见性,是在用发展的高度看到未来,确定用“青山游泳协会”
是在此前疑惑时通过集思广益征求意见后想出的办法。


    以“青山区游泳协会”的名头参加国内、国际活动,想象一下就好发现会出现问题,比如我们到北京市朝阳区参加“北京市全国成人游泳活动邀请赛”,我们举着“青山区游泳协会”旗帜参加是什么效果?不言而喻。在这样的场合很可能让其它地方的人不能理解,解释起来也很“土气”尴尬。

     另外,我们今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大家的建议,重新申请变更为“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这是我们最初申请的全称),在变更以后的Logo中用全称“武汉市青山区游泳协会”的旗帜,在任何场合使用都合适。

     个人认为:用Logo图文符号的旗帜主要是开展民间体育活动,以及公益活动中使用,不同于“印章”在法律文件和银行账务中的作用,一个字都不能少。我们民间团体组织的旗帜是独立设计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即不涉及法律问题,旗帜上少一“区”字没有问题,反而不少“区”字的旗帜,在外地的行政区域的活动场合会出现问题。

    以今后可能参入国际化游泳活动的理念,觉得在“Logo”上的文字用“青山游泳协会”是可行的,不知大家的观点如何?在最终成立大会上全体会员表决后确定。

    “青山区游泳协会”形象LOGO系列图文设计基本方案(暂定)公布如下:


    一、设计理念说明:
    1、Logo图形符号用圆圈外框,代表青山区游泳者紧密团结。
    2、Logo图案以M形状的主题符号代表日出时的青山,体现朝气和蓬勃生机。
    3、整体图形符号以蝶泳展翅飞翔的形象动作表示活动中的游泳者,从中间分开各为男、女的自由泳动作,整体代表青山区全部的游泳爱好者。
    4、波浪代表水,双层平行的波浪寓意好事成双和吉祥平安。
    5、两条水波浪长短不一表示不同环境的水域;蝶泳产生的波浪由近到远逐渐减弱的自然状态;同时寓意长江和汉水两条通过武汉市城区的长短不同河流。
    6、运用专门题字的特有个性化中文书法增强艺术效果。
    7、人形图案即山的形状用绿色表示,表示健康和充满生机活力;主题人物青山绿水合二为一,生态环境优良;水波浪的颜色用海洋的蓝色表示,从头到尾由浅至深,以渐变颜色表示自然视觉效果。

    二、Logo设计规范化基本标准:
    1、主体形象图形符号简洁明了,美观大方,寓意准确。
    2、构图专业规范,大小比例适度。
    3、个性化独立。
    4、运用现代汉语规范性简化字体,个性化中文书法字体更能提升艺术效果。
    5、中文和英文翻译准确,字体规范。
    6、图形符号与中英文排版顺序正确规范。
    7、基础图案与反色应用正确规范。
    8、横式排版和竖式排版正确规范,以规范格式对齐。
    9、颜色搭配和运用准确
    10、实际在各项应用中以标准样式为基础按等比例缩放。

       三、“青山区游泳协会”形象LOGO系列图文设计基本方案:

(备注:2014年4月21日根据“钢城冬泳群”在网上广泛征集建议的结果,由大家讨论后更改发布)

     1、会徽(徽标)Logo图形符号:




     2、书法字体和英文字体标志样式:
    (补充说明题写“青山游泳协会”书法字体的意境:采用行书字体具有动感效果,自然流畅。青山的“青”形象要高达挺拔,山要雄伟坚实有气势,游泳要柔中有刚并有动感,以三点水的变化写法体现游泳者在水中的动感变化,协会要厚实给力!书写中不断揣摩练习,最后一气呵成,实现了:心到、意到、笔到,有力体现游泳者的“精气神”)



     3、 会徽标志图文组合:


     4、徽章(胸牌)标志图形符号:

    (补充说明:在多数情况下,徽章的外圆圈上部分的排版是中文,圆圈下半部分用英文。而我们在进行设计前确定的理念是进行国际化交流,所以尽可能美观,比例适度)

    下图:徽章正面




     下图:徽章背面参考效果图



     5、会旗标志图案:


     6、刀旗标志图案:


     7、游泳帽标志图案:





    温馨提示:版权所有,依法保护,未经允许,不得任意使用。仅供“青山区游泳协会”的游泳活动及公益活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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