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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相关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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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8-28 14: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憨豆先生· 于 2012-8-29 16:13 编辑

一、旅行社强迫旅客购物,将被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该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行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
二、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该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行政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他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三、旅行社违约将支付旅游者赔偿金
     
该草案明确了旅行团应负的责任以及违反合同后果处理规定。
      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以上草案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

2#
发表于 2012-8-28 16:31 | 只看该作者
旅行社强迫旅客购物,将被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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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2-8-28 17: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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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19: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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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8-29 09: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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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8-29 09: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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