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17-7-4 04: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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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修订版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今后,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洗澡、清洗车辆、洗刷物品,在指定的泉水游泳场所以外的泉池、泉渠游泳的,将被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比原先的50元至100元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于今年2月27日由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列入济南市名泉名录的共有573处泉池(包括济南七十二名泉)。此次修订对泉水的具体负责单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日常维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或者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二)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用地单位负责;(三)居(村)民用地范围内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四)上述范围之外的由其所在的县(区)名泉保护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条例还规定,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泉池周围五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二米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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