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寒江搏浪 于 2019-8-28 21:19 编辑
市政禁止在公园等自然水域中游泳,并未公开说明理由。据公园管理者说,禁泳主要是因为游泳有如下的危害:一,违反公园条例;二 有碍游人观瞻;三 游泳会使水质变坏;四,游泳会淹死人。好!就让我们看看这些理由能否成立?
公园条例第46条写道:“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在非游泳区游泳。”这岂不是说,在公园的水域中,应该划分出游泳区与非游泳区?可是,全市所有公园都没有划分出哪怕是一块游泳区。颐和园4分之3的面积是自然水域,为什么不划出一块游泳区呢?如果说游泳者不应该在公园的非游泳区游泳,那么游泳区又在哪呢?
说游泳有碍游人观瞻,这只能说时封建思想作怪。大家都说鸭子在湖中游是美的,人在湖中游反倒不美?难道人不如鸭子美?游泳,特别是冬泳,不但不有碍观瞻,而且还是极具激励人的一大景观:只有勇敢坚毅的人才可能跳入刺骨的冰水中啊!
游泳又怎么能使水质变坏呢?流水不腐。 我们十分伤心地看到,河道被封闭不许游泳以后,水中长满青苔,散发着腐臭气味。可是,没有封闭以前,由于天天有人游泳,水很清纯。其实,颐和园水质最大的污染源是座落在湖中半岛上的高干疗养所。一群群高干家属们整天在这里吃喝拉撒,他们的大小便和各种垃圾都通过一条直径2尺多长的下水道,源源不断地排入颐和园内的京密引水渠的河道里。请问,究竟谁在污染水质?
最后,游泳会淹死人更不能成为禁泳的正当理由。因为,比如说,登山淹死人的可能性更大,为什么不应该禁止登山?
当然,在自然水域中游泳和冬泳不可能毫无害处:哪里有什么纯粹都是利益而毫无害处的行为呢?问题是,这些害处显然构不成对社会和他人更为重大的权利的侵犯。这样一来,禁泳便构成了对游泳者追求幸福权利的严重侵犯。随着权利意识的兴起,如所周知,侵犯权利乃是政府的最为严重的错误。所以,北京市政应该立刻取消禁令,在本市各自然水域划分出游泳区与非游泳区,以使市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新京报》 2004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