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懂证券法,浙江一大户触到“披露线”却没披露相关信息———
因不懂证券法,浙江一大户钱太多,一不小心触到了“披露线”,却没有披露相关信息,因此被处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披露这一案件时表示,已对曹伟娟、杭州惠丰化纤有限公司共同持有“*ST光华”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股份5%,却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提醒资金量大的散户,应及时学习证券法,了解交易规则,以少犯“低级错误”。
经查,2010年6月1日起,曹伟娟控制和操作包括曹伟娟、惠丰化纤、项某某在内的7个账户,持续交易“*ST光华”股票。
截至当年12月17日,这些账户合计持有736.06万股“*ST光华”,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
截至2011年4月14日,上述账户合计持有股份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38%。曹伟娟和惠丰化纤共同持有“*ST光华”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也未及时报告。
“调查中我们发现,涉案人员资金量比较大,且对相关证券法并不知情”,该负责人说。
证监会决定,对曹伟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惠丰化纤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是典型的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案件,违法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民营企业,说明部分投资者对于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的意识淡漠。
他表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负责人强调,“披露线”的规定,是为了提高证券市场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避免突发性收购对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公司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的影响,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未按规定披露持续信息等违法违规案件,一经发现,证监会将依法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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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