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天津市水上公园官方网站游泳历史照片 希望游友们添加 [打印本页]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2 18:07
标题: 天津市水上公园官方网站游泳历史照片 希望游友们添加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7 22:57 编辑
这是在水上公园官方网站下载的三张图片!
这是一张很久的历史照片,这就是当年的我们。
标题:天津水上公园的情思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2 18:13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14 12:36 编辑
[attach]3986920[/attach]
标题:水上公园被天津市民评为“津门十景”之一
前门码头跳水表演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2 18:17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14 12:32 编辑
[attach]3986925[/attach]
标题:天津水上公园见闻
这是在一岛浮码头照片,二岛清晰可见。
作者: 深海06 时间: 2016-8-12 18:47
历史见证 !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2 18:48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6 22:20 编辑
《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通过水上公园官方网站发布的上述三张照片,足以证明,水上公园从历史上和今天就是天津人民公开水域游泳健身的乐园。现任水上公园负责人,想改变水上公园的性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2 20:38
标题: RE: 天津市水上公园官方网站发布的游泳历史照片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12 20:55 编辑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意义…………是改善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性事业。
二合理布局各类公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的功能。
上述两项规定充分说明了:一、公园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二、没有什么人能改变公园的功能。水上公园从历史到今天都是公开水域游泳天地,这两项规定足以保护我们游泳人,在水上公园游泳健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8-12 21:35
本帖最后由 蓝色海湾 于 2016-8-12 21:38 编辑
我们应当帮助公园的领导检查一下,在水上有没有建楼堂馆所?“抱金碗”酒店与水上是什么关系?水上公园每年都有淹死人的事情,为什么今年《今晚报》借题发挥,连篇累牍的加以报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这样的记者良心何在?这样的媒体何以服众。如何能担当起党的喉舌的重任?还有谁可以相信它?
作者: 古月胡 时间: 2016-8-12 21:49
50多年前,水上公园东湖岸边就是游泳场!
长廊北湖就有游泳池!
这些都叫“他们”糟蹋没了!!!
作者: 山水游 时间: 2016-8-12 21:57
昨天的记忆?
作者: 淇天大圣 时间: 2016-8-13 15:44
忘记了过去
就意味着背叛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8-13 16:28
《今晚报》2011年2月13日发的照片:
《中老年时报》2月14日发的照片: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8-13 16:35
2013年元月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视频截屏:
天津91岁冬泳老人张景忠“新年第一泳,必须游”(老矿工截屏)。
这是2013年元旦,中央电视台晚上七点新闻联播中的一个镜头。这天是冬泳日,早上天津电视台的李记者到天津水上东湖前门码头,录制了天津水上冬泳俱乐部的冬泳人欢度元旦冬泳日的节目。早上就在天津电视台现场直播了,晚上又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选用。这是我们俱乐部值得珍藏的一张照片。
(老矿工是摄影爱好者,是我们的好朋友。)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3 18:13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23 18:27 编辑
全民实施健身法
公民踊跃齐参加
举国健身是战略
落实习总梦兴家
水上公园对着干
请来媒体造谣言
侮辱游泳是野泳
开国主席也敢骂
今年正是大纪年
政府号召搞纪念
公开水域来锻炼
全民游泳健身年
水上领导胆包天
公然干涉来挑战
制造矛盾在升级
破坏合法公民权
作者: 天津疯老头 时间: 2016-8-13 20:16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6-8-13 18:13
全民实施健身法
公民踊跃齐参加
举国健身是战略
都是 支持 野泳的 珍贵照
片! 取得胜利的铁证!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3 21:58
谢谢长老们加分鼓励!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6 18:41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16 18:42 编辑
[attach]3990758[/attach]
这张照片是呼和浩特市人民公园内冬泳基地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6 22:50
[attach]3990982[/attach]
这张照片是:长春市冬泳人在南湖公园,举办2016年“716全民游泳健身周”(长春站)公开上映畅游活动。现场照片。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8-17 09:32
蓝色海湾 发表于 2016-8-12 21:35
我们应当帮助公园的领导检查一下,在水上有没有建楼堂馆所?“抱金碗”酒店与水上是什么关系?水上公园每 ...
尊重历史才能赢得人民尊重。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7 17:49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17 17:54 编辑
7月3日星期天,武汉白天中到大雨,气温23至27度,东风2到3级。
我起床后查5时汉口的水位27.03米,流量40700立方米/秒。三峡水库2时,水位150.83米,流量36500立方米/秒(入),29900立方米/秒(出)。
今天暴雨、大雨、中雨皆暂时停歇,我冒着小雨启程。为了参加了市泳协的东湖合练与测试。我们方队很多人包括我都是凌晨5时前起床,6点前在长江二桥附近的集结地“天天渔港”,准点出发。
我们第10方队是第一个到达测试地点的。今天共有26支方队,分别来自武汉各游泳俱乐部和两江四岸的各冬泳队,大约2600余人。
东湖波光粼粼。我们方队在水中的表现,体现了江岸队一贯的传统,训练有素,整齐划一,口号响亮。最多1.9公里的距离,我们方队的测试时间为45分38秒。测试完毕后,步行出东湖公园。随便一处景点都是美景如画。
[attach]3991583[/att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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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水上老毕 时间: 2016-8-17 17:58
[attach]3991592[/attach][attach]3991592[/attach]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7 18:09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17 18:22 编辑
[attach]3991599[/attach]
这是武汉市江边游泳救援基地.
作者: 水上老毕 时间: 2016-8-17 18:09
山东省济南市觧放阁广埸后面,市政府给游泳爱好者建的,泉水露天游泳池,全天开放,內设更衣室,淋浴室,分文不收,有保安和工作人員为广大泳友服务,一年365天,天天开放,这是我2014年骑行去江苏东海,在此游泳,照片是保安给照的.山东,天津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差距太大了.
作者: 水上老毕 时间: 2016-8-17 18:18
本帖最后由 水上老毕 于 2016-8-17 18:18 编辑
[attach]3991601[/attach]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7 18:19
水上老毕 发表于 2016-8-17 18:09
山东省济南市觧放阁广埸后面,市政府给游泳爱好者建的,泉水露天游泳池,全天开放,內设更衣室,淋浴室,分文不收 ...
谢谢毕老支持!您那有山东省济南市觧放阁广埸后面,市政府给游泳爱好者建的,泉水露天游泳池,全天开放,內设更衣室,淋浴室的照片吗?
作者: 铁锚 时间: 2016-8-17 18:20
本帖最后由 铁锚 于 2016-8-17 18:22 编辑
水上老毕 发表于 2016-8-17 18:09
山东省济南市觧放阁广埸后面,市政府给游泳爱好者建的,泉水露天游泳池,全天开放,內设更衣室,淋浴室,分文不收 ...
今见津地铁车内电视节目中,也插入水上禁泳的新闻,据说又新增加了下水点。
作者: 水上老毕 时间: 2016-8-17 18:21
水上老毕 发表于 2016-8-17 18:18
这張上错了不知怎么去掉.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7 18:24
[attach]3991611[/attach]
作者: 水上老毕 时间: 2016-8-17 18:30
水上老毕 发表于 2016-8-17 18:21
这張上错了不知怎么去掉.
好的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7 18:32
毕老您到过的地方多,特别是各地公园可以游泳的文字和照片;放到网上让水上公园领导们好好看一看。各地公园是怎么支持游泳健身活动的。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7 19:16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18 11:25 编辑
[attach]3991740[/attach]
左边第一人穿浅色衣服的就是记者陈君清。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8 11:31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18 11:40 编辑
万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破获冬泳基地多起盗窃案
2016-08-17 来源:法治万载
日前,万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破获冬泳基地多起盗窃案,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天气炎热,游泳便成为人们消暑清凉的一个好项目。在县城青石甲冬泳基地,每天都有数百人下河游泳,有的是一家三口骑着电动车,有的是朋友几人开着车来。这时,心怀不轨的人就抓住这一机会,尤其是瞄准那些电动车的后备箱作案。万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报案后,抽调警力,采取蹲点守候等方式,重点对游泳人群密集的地段布置警力,8月10日,当嫌疑人正在作案时,被警方逮了个正着。据初步询问,嫌疑人刘某于7月至8月上旬,先后作案8起,盗得手机8部和700多元现金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个报道应该让水上公园负责人看一看,外省市公仆是怎样保护冬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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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大队, 天气炎热, 电动车, 刑事拘留,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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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8 11:47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18 11:49 编辑
公开水域游泳,铁人三项,耐力运动,极限运动或多学科的体育项目开展的地点。
这些地点涵盖人们进行训练或竞赛的水域,如湖泊,河流,大洋,海湾,堤坝,海峡,运河,河口,峡湾,海域,赛艇盆地,海滨浴场,泻湖,海滩,溪流,小湖泊,池塘,水库,泉池和环绕 岛屿/岛屿之间等水域。
作者: 水上老毕 时间: 2016-8-18 12:22
本帖最后由 水上老毕 于 2016-8-18 12:49 编辑
一个13亿人囗的世界弟一人囗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昨日奧运会公开水域游泳项目比赛中,只取得了弟十六名,而且是突破了我国最好成绩.
看着让人心里很难受,这么个世界大国为什么这项运动这么差,原因何在.我看現在主要两条,一,江河湖海大部分污染没法开展这项游泳活动,二,好一点的水域被这帮禁泳者以野泳为借囗,使用了手中权力动用了,警察,保安,及假公务人员阻档大家开展这项运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取得如此差的成绩,想当年50年代老穆家就是在河里培养出,响当当的世界冠軍.
联想水上公园当权者及什么混蛋记者,近些日开展围阻水上冬泳人的活动,这帮人好相有点汉奸味道,使中国人永远别想在这个比赛项目中取得奖牌.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8 12:23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8-18 20:50 编辑
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每天游泳的地方。哈尔滨是黑龙江的省会,是一座新兴、移民城市,中东铁路的修建,带动了这座城市的发展,大批的俄罗斯人、白俄罗斯、犹太人的涌入,使这座城市别有异国风味,“东方莫斯科”“东方小巴黎”之称,近年打造旅游城市,素有“冰城”“天鹅项下的珍珠”以及“冰城夏都”等美称。
随着大量外国人的涌入,松花江边修建了不少休闲疗养的场所,北岸太阳岛修建餐厅、疗养院,南岸的中东铁路俱乐部、各式的餐厅、冷饮厅,1958年的大洪水过后,又修建了防洪纪念塔,记录了哈尔滨军民抗洪救灾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使松花江边更加美丽,沿江十里长堤美不胜数,尤其以斯大林公园、九站公园、太阳岛公园而著名。我们就在这三个地方游泳,到哈尔滨来,不在这些地方游泳,哈尔滨你等于白来。
作者: 溜一圈 时间: 2016-8-19 14:45
珍贵照片 有理有据 赞一个
作者: 舞动的小金鱼 时间: 2016-8-19 16:43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6-8-18 12:23
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每天游泳的地方。哈尔滨是黑龙江的省会,是一座新兴、移民城市,中东铁路的修建 ...
6月底去哈尔滨松花江都是可以游的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8-19 21:46
舞动的小金鱼 发表于 2016-8-19 16:43
6月底去哈尔滨松花江都是可以游的
舞动的小金鱼李姐您好:您游泳的地方是太阳岛公园吗?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6 22:28
十一月一日下午,中共九江市委书记杨伟东率领市四套班子及相关部门领导,在市体育局长胡雅芳,市体育局调研员陈群英,市冬泳协会会长鲍大信的陪同下视察市冬泳基地。杨伟东书记认真听取了胡雅芳局长,关于九江市冬泳活动及全市全民健身运动开展情况的汇报,在视察了冬泳基地和听取汇报后,杨伟东书记对九江市冬泳协会的工作及冬泳基地建设给予充分的肯定。临行前,杨伟东书记希望九江冬泳协会在全市全民健身运动及争创文明城市建设的活动中再创佳绩丶再立新功!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6 22:30
九江市冬泳协会成立于2005年12月10日,现有会员816人,其中:党员210人;女会员180人;十多年来,在中共九江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体育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组织机构日趋建全,协会成立了党支部,组建了妇女工作委员会;羽毛球队;乒乓球队;舞蹈队;硬件建设不断完善:建有15000平方米的停车场丶摩托车停车场丶羽毛球场,舞池等,建有4个淋浴室,4个更衣室,可以100人同时冲洗丶更衣;建有乒乓球室,会议室;建全的机构,完善的设施,科学的管理,九江冬泳基地已经成为追求健康快乐人们的乐园。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6 22:34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6 22:39 编辑
市冬泳协会舞蹈队跳起欢快的舞蹈,欢迎市领导检查指导工作
上述三帖是转发舵手级版主——青岛邹哥
s
作者: 山水游 时间: 2016-12-6 22:45
支持你们维护我们泳友的权利行动!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7 22:52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7 22:55 编辑
感谢游友们的关注!希望冬泳老前辈们和广大游友们,提供更多证明我们冬泳人以及社会组织在水上公园公开水域活动的历史资料;发到这个帖里。谢谢!
作者: 天津老知青 时间: 2016-12-8 04:39
本帖最后由 天津老知青 于 2016-12-8 04:57 编辑
2016.11.22.青岛汇泉湾海水浴场冬泳基地,海滩更衣室。
拍摄者王春立(天津老知青)
作者: 天津老知青 时间: 2016-12-8 04:42
本帖最后由 天津老知青 于 2016-12-8 05:00 编辑
为了迎接2022年京张冬奥会,习总书记提出了“3亿人上冰雪”的号召,这也掀起了大众参与冰雪运动的热情。冰球作为一项强竞技性的运动项目,冬泳更为极限,更要上冬奥,如今我们水上冬泳人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持之以恒,排除了重重干扰,继续进行我们热爱的运动,可见谁也阻挡不了“3亿人上冰雪”的伟大号召!我们力挺!
青岛人爱冬泳,得天独厚的好条件,我们羡慕。
增强人民体质的最好证明,看那健硕的形体。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12-8 06:45
古月胡发的主题帖“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老照片”:
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老照片 ...23456..28
这里都是历史上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活动的老照片,可以选用。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12-8 09:59
中央电视台、天津电视台及主要媒体报道天津水上冬泳人的资料:
中央电视台、天津电视台与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8 11:08
谢谢版主、长老们的支持!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8 14:44
感谢大家对冬泳文化的理解宣传,健康中国!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8 14:49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6-8-17 18:09
这是武汉市江边游泳救援基地.
自家事,支持一下!我们鞍山冬泳队就在219公园游泳湖游泳,冬天时,跳台下面的小屋供我们换衣服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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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12-8 22:26
水上冬泳俱乐部在水上公园
转发古月胡照片,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成立时的照片,里面有各级领导。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12-8 22:29
天津水上冬泳俱乐部成立初期的领导班子成员
从左到右边是王世林,安厂长,外贸张,“鸭子王”,石局,百货王,铁路张,小齐,右边这个是南开体育局的。
转发古月胡发的老照片。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12-9 06:44
本帖最后由 蓝色海湾 于 2016-12-9 06:47 编辑
根据“青岛邹哥”2016年12月9日报道“挑战低温破冰 83岁老人坚持冬泳24年”沈阳北陵公园湖中游冬泳的人们:
滴水成冰,丁老却在冰湖中畅游-华商晨报主任记者王齐波摄
昨天清晨,手机的实时温度显示为-10℃。这个低温数字,就足以令人望而却步。在北陵公园的一处人工岛东南侧,却是另一番热火朝天的景象。
虽然天色尚早,但已经有不少人来到这里,有的喊着号子在岸上热身,还有的已经跳入冰冷的湖水内。仿佛冬日清晨的寒冷,与他们全然无关。
家住皇姑区宁山中路的丁安民老人,每天都要赶到北陵公园,他喜欢这里的氛围,有一大帮志同道合的老朋友。
出生于1933年的丁老今年已经83岁,是沈阳冬泳队年纪最大的一位。但他却做到了多少年轻小伙子都难以做到的壮举——坚持冬泳足足24年。
老人说,他喜欢户外运动,身体一直锻炼的很棒,“刚刚退休就加入冬泳队了,就是想挑战一下自己,冬泳让我变年轻了。”
“锻炼的伙伴都喜欢赶早,即便是大雪天也是照游不误。”66岁的冬泳队队长唐正元说,这支队伍慢慢发展壮大,“冬泳很挑战人的意志力,需要大家互相鼓励。不少队员之所以每天能坚持,就是因为集体的凝聚力。”
据了解,目前,沈阳冬泳人数达四五百人。
在北陵公园里冬泳的爱好者来自沈阳市各个冬泳队,这是一个隶属沈阳市冬泳协会的群众组织,每年还会参加一些比赛。他们通过冬泳战胜寒冷,强身健体,磨练意志,并且乐在其中。
专家提醒,冬泳对患冠心病、胃病等人群不适合,一定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并要长期坚持,才有锻炼效果。否则非但无益,反而对身体有害。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12-10 06:48
趙以東,1934年生,1994年开始冬泳時就有鼻癌,不久又查出肺癌,他在治疗过程中一直坚持冬泳,得以康复,但几年后又查出腸癌,开刀后又复发,两年后又进行二次开刀,一年后又查出转移到肝臓了,一个晚期肝癌病人以惊人毅力坚持了冬泳两年半,直到腿浮腫得来不了水上才终止【2013年5月去世,享年79岁】,为了感谢水上公园与泳友支持他冬泳抑制癌细胞发展,让他多活了十几年。临终時捐献公园四千元用于二岛植树,种在二岛码头北面,以为泳友们挡点儿风寒,得到园方的支持。在他仙逝前,将十棵黄蓉球种好,了却了他的心愿。泳友们睹物思人,怀念这位可敬的泳友!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2:38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天津市公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6日
天津市公园条例
(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公园的名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国家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足额拨付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公园管理行为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公园事业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对在公园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2:40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全市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编制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修改规划。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设计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公园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三)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四)园林景观设计具有较高文化品位;
(五)公园内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六)公园周围具备与其游人流量相适应的交通集散条件。
第十二条 占地面积较大、适于应急避险的公园,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关应急避险设施。
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2:42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3 10:40 编辑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在公园周边严格控制影响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由规划、市容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其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名园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应当与历史名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二)保持绿化景观良好;
(三)做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四)做好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
(五)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六)负责动植物保护、繁育和研究工作;
(七)制止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二)设备设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安全运行,操作人员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三)游乐、健身设施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
(四)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五)按照公园容量标准控制游人流量;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在节假日或者大型活动期间,游人数量超过公园容量设计规定或者遇有突发事件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2:45
第四章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维修改造等原因闭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园的园容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植物栽植符合园林养护技术规程,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保持花草植物造型美观;
(二)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保持水体清洁;
(三)设施完好整洁,设施损毁、缺失及时更换、补设;
(四)各类标志标牌设置规范,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
第二十五条公园的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公园入口处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在明显位置设有各类引导标牌;
(二)设置符合游人游览需要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网点布局合理,经营服务活动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服务标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四)设置科普橱窗或者展牌、标牌,宣传普及园林绿化等科学知识。
(五)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
(六)保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且不得破坏公园景观或者影响正常游览秩序。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公园管理机构与活动举办人签订协议前,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2:47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3 10:44 编辑
第五章游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游览、休闲、健身、娱乐的权利;
(二)对公园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劝阻不文明游园行为的权利;
(四)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权利;
(五)对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
(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文明游园,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园正常管理活动;
(二)爱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它物品;
(三)爱护公园各类设施设备,不得损毁公园花草树木,不得损坏设施设备或者乱刻乱画;
(四)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宠物入园,不得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入园,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
(五)维护公园休憩环境,不得妨碍他人游览,不得噪声影响公共安宁;
(六)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游泳、垂钓、烧烤区域游泳、垂钓、烧烤。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爱园护绿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开展的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用地、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侵占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公园内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它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行为,给公园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园管理机构按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园管理机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01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1 23:0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外文名Rights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elderly people 发布日期1996年8月29日 修订日期2009年8月27日 修订日期2012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2013年7月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主席令第72号主席令 当前版本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05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3 10:55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09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它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它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它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它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它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它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它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12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它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它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它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17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19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21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24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提供咨询服务;
-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25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27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1 23:32
上述两篇法律文章,是我们天津冬泳人应该好好学习,用来保护我们冬泳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海河 时间: 2016-12-12 01:40
这是“赵以东”老人生前为公园绿化捐钱种植的十棵观赏树。
[attach]4101362[/attach]
作者: 海河 时间: 2016-12-12 01:43
[attach]4101363[/attach]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2 12:57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2 12:58 编辑
海河 发表于 2016-12-12 01:40
这是“赵以东”老人生前为公园绿化捐钱种植的十棵观赏树。
李老您好:这是那一年为水上公园绿化捐钱种植的十棵观赏树?捐了多少钱?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12 14:48
<天津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12-12 17:29
本帖最后由 蓝色海湾 于 2016-12-12 17:31 编辑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6-12-12 12:57
李老您好:这是那一年为水上公园绿化捐钱种植的十棵观赏树?捐了多少钱?
2013年4月17日 水上泳友赵以东老师,年近八旬,身患癌症多年,坚持冬泳20余年,与疾病顽强斗争。他深感到泳友们在冬天露天更衣的艰难,愿捐款植树绿化公园,同时也可为泳友们遮挡冬日的寒风。天津水上冬泳俱乐部负责人无名上将、蓝色海湾等得知他的这一心愿后,积极与水上公园的领导联系,得到水上公园领导的热烈欢迎、大力支持。今天上午,水上公园绿化队的赵队长代表公园领导接受了赵老师捐助的善款4000元,并按赵老师的要求在二岛组织了施工。使赵老师“勇斗癌症,心系泳友,捐款植树,造福百姓。”的心愿得以实现!这是迄今为止,俱乐部接受的最大的一笔个人捐款。捐款的收条现保存在“无名上将”处。
建华:有关详细报道请查找2013年4月17日左右的冬泳网天津(天穆)专区的有关报道。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2 22:48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2 22:49 编辑
蓝色海湾 发表于 2016-12-12 17:29
2013年4月17日 水上泳友赵以东老师,年近八旬,身患癌症多年,坚持冬泳20余年,与疾病顽强斗争。他 ...
王老师您好:您和石对与水上公园那个领导联系的,还记得他们名字吗?
水上公园绿化队,赵队长现在还在水上公园吗?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1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11:01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11:12
《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民健身条例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11:15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11:21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它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11:26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3 11:30 编辑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13 11:31
本帖最后由 王者 于 2016-12-13 11:31 编辑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可我们的现实是,禁泳。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11:3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13 11:55
本帖最后由 王者 于 2016-12-13 11:55 编辑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1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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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19:27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3 19:29 编辑
《天津市公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三)游乐、健身设施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
(四)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游泳、垂钓、烧烤区域游泳、垂钓、烧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园管理机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19:42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3 19:43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19:54
《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13 20:42
谢谢刘老师,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保护我们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2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22:00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22:07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3 22:33 编辑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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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作者: 山水游 时间: 2016-12-13 22:44
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泳友的权益!支持!
作者: 淇天大圣 时间: 2016-12-14 10:52
维权!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4 11:40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4 11:48
宪法 第一章 总 纲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14 22:20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14 22:2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民健身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这四个法律文件是我们冬泳人权益得以保障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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