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获悉,《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2月24日经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并将于今年3月起施行。此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曾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条例》所称名泉,是指《济南市名泉名录》所列的天然泉和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天然泉。市、区县城乡水务部门是名泉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名泉保护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快造林绿化,鼓励封山育林,合理拦洪蓄水,保持地形地貌。同时,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在前面四条的基础上禁止下列行为: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在泉水补给区及汇集出露区的山体、河道保护范围内,按照《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规定的管控要求执行。 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在划定的限制建设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技术手段等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对泉水补给的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明确,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禁止下列行为: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洗澡、清洗车辆、洗涮物品;其他妨碍名泉保护、有碍名泉风貌、污染泉水的行为。除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泉水游泳场所外,禁止在名泉泉池、泉渠内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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