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凡在吉人员和来吉返吉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地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内聚集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暂停生产经营的场所、企业、单位等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拒不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或者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入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范围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 四、拒不执行隔离管控、扫码、测温、登记、报备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以侮辱、谩骂、吵闹、纠缠、不配合等方式,阻碍、拒绝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六、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疫情防控需要而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 七、编造虚假疫情、警情和谣言,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在网络、媒体传播、散布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八、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行动轨迹,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十一、辱骂、恐吓、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滋扰闹事,致使医疗、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请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凡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情形的,请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吉林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