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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擅闯自然保护区时溺亡英德法院判定死者自负其责--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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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6 04: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生命权纠纷案中,在未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两人因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游玩发生意外,法院最终判决擅闯者自负全责,该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8日,黎某与其家属4人、梁某与家属等8人自驾车到英德市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游玩。当日14时许,黎某、梁某等人到该自然保护区一溪流处戏水,10几分钟后,由于该溪上游突降暴雨,溪水短时暴涨,巨大的水流往下游冲泄,黎某、梁某等人因躲避不及被水冲走,经当地村民及派出所工作人员打捞,黎某和梁某被打捞上岸后已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地点系英德市某村委会附近的溪流处,该地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事发当天,中央气象台发布黄色预警:南海热带低压已于8时加强为当年第7号台风“海高斯”。根据英德市天气预报,受7号台风“海高斯”外围环流影响,2020年8月18日英德市雷雨趋于明显,局部雨势大。当地镇政府和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均在进入该区的必经之路以及安全隐患区设置了大量内容为“危险水域、严禁游泳”“这里是自然保护区,曾发生多宗驴友伤亡事故,禁止进入”等的宣传牌和警示牌。在事故发生地溪边有两块标注有“危险水域,严禁游泳”“严禁玩水”内容的警示牌。

事故发生后,黎某、梁某的亲属以当地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没有严格把控和监督管理事故区域,未做好人员禁止进入措施,并放任经营者某农庄对该区域进行开发和经营,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为由,将当地镇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农庄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被告是否应对黎某、梁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上述案件的三被告并非本案的侵权人,三被告并不存在加害行为。案件中的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事件属于意外事故,其在自然保护区戏水时因上游突降暴雨,上游溪水暴涨并将其冲走,最终溺水身亡,该事件为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事件,整个事件过程中不存在侵权人,即不存在加害行为。

其次,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结果是其自身违法行为导致,三被告并不存在过错。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黎某、梁某等人进入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并未经有关机构批准,属于擅自进入的违法行为。且在进入该自然保护区的必经之路段,镇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设置了大量的宣传、警示标语,尽到了警示提醒和安全告知义务,但黎某、梁某等人却对宣传、警示标语视而不见。事故发生当天,气象部门也已于上午发布黄色预警,告知群众将有强降雨,黎某、梁某等人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冒险戏水行为理应有辨别危险的能力,但却无视自己生命,最终导致溺亡事件的发生,因此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三,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后果与三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如上所述,三被告在本次意外事件中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过错,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镇政府对于不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尽到了警示提醒和安全告知义务,被告某农庄是合法经营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并非经营旅游业的机构,事故发生地并非该农庄的经营场所,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三被告对于黎某、梁某的溺亡事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经过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作出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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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6 09: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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