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张某及靳某三人均系某洗车店的员工。2020年7月的一天晚上,三人在某烧烤店聚餐饮酒。聚会结束后,张某与郭某结伴回宿舍,靳某独自回家。时至凌晨,靳某给张某发送微信说“你俩注意安全”。两人路经唐徕渠时,郭某独自坐在渠边后不慎失足落水,张某未施救也未报警,而是用手机拍摄了落水全过程。不久后,郭某尸体被找到。郭某的家属认为,张某、靳某及某洗车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靳某及某洗车店赔偿。
【叶律说法】 聚会饮酒本来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是本案中郭某酒后不慎落水身亡,令人遗憾。作为一同饮酒的人,张某和靳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三人共同就职的洗车店是否有过错呢? 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应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知,其过量饮酒后独自坐在睡去旁边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作为郭某的共同饮酒人及舍友,负有将郭某安全送达的义务,将郭某一人独自留置在水流湍急的水渠旁边,没有及时提醒、劝诫、阻止郭某,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在郭某落水后,也没有及时救助或者报警求助,在主观心态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靳某作为当晚的共同饮酒人,也负有将郭某安全送达的义务,其已经适当地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三人下班后饮酒的行为,系自己在工作之外的活动,并非单位安排,与单位无关,单位毫不知情,对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靳某基于先前共饮行为对郭某产生酒后安全注意义务,但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它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因此郭某应当承担主要后果,而张某与靳某两人行为的不同使其承担了不同的赔偿责任,洗车店对员工下班后的自主行为不负有赔偿责任。 聚会饮酒本就要量力而行,对自身行为负责,避免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而作为共同饮酒者,对于同伴应当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将其安全护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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