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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驾车过涵洞溺亡家属索赔44万 二审诉讼被驳回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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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7 1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兴 于 2018-9-27 15:47 编辑

            雨天,南宁市葛村路铁路桥涵洞积水较深。潘女士驾车经过时,未留意路面情况,结果发生汽车被淹、车内人员溺亡惨剧。其父母一纸诉状,将相关单位起诉至法院,索赔44万元。昨日记者获悉,该案二审判决,驳回潘女士父母全部诉讼请求。
       1 惨剧:开车途经积水涵洞,车内人员溺亡
       2016年6月3日下午6时,暴雨即将袭城。根据城区防汛工作安排,建政街道办事处组织市政协管员,前往葛村路段进行巡查、值守。在葛村美食城往葛村路铁路桥涵洞方向靠近涵洞处,协管工作人员通过摆放锥筒等方式,警戒通过涵洞的行人、车辆。
       当晚10时许,大雨倾盆,葛村铁路桥涵洞积水较深,此时潘女士正驾驶一白色菲亚特牌小汽车搭载覃某,欲通过涵洞驶往葛村路方向,在受到现场警戒人员的阻拦后,潘女士不听从劝阻,驾车径直驶入积水的涵洞,导致汽车被淹、车内人员溺水的事故。
       事发后,在场协管人员积极施救并报警求助,经有关部门联合施救,于次日10时许,将已溺亡的潘女士、覃某二人从涵洞中打捞上来。事发后,潘女士父母一纸诉状,将市城管局、青秀区城管局、青秀区政府、南宁城投公司,起诉至青秀区法院。      

         2 索赔:4被告是否该承担44万元赔偿责任?      
          潘女士父母起诉认为,相关单位未尽到职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请求法院判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总额的70%即39277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去年11月底,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一审指出,根据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潘女士父母诉请依据是,各被告未尽到对事发涵洞的管理、维护责任。因此,该案的审理重点在于查明:事发涵洞的管理者、维护者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经查,事发当日,建政街道办在大雨前,已安排工作人员到事发路段进行巡视、值守,并通过摆放锥筒警戒。
         此外,案发当日,除了潘女士驾驶的汽车驶入该涵洞外,并无其他行人、车辆驶入涵洞发生事故的情况出现,由此可以证明,工作人员巡视、值守是确实有效可行的。
         3 判决:二审驳回诉请,判驾驶员自行担责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2条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法院一审认为,事发当晚,潘女士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成年机动车驾驶员,明知大雨且是夜间行车的情况下,未能做到谨慎驾驶,在现场值守人员的拦截下,不服从指挥,对已积水且路况不明的涵洞径直驶入,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事发后,现场值守人员积极施救并报警求救,有关部门也迅速组织救援。
         法院一审认定,潘女士父母没有证据证明,溺亡事故是由于事发涵洞的设计、施工原因所导致。综上可知,有关部门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及救助义务,在本次溺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潘女士的溺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潘女士父母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该案于今年6月6日开庭审理。昨日记者获悉,市中级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潘女士父母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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