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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工人按护栏时坠亡 业主被判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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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7 0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业主找没有资质的人员安护栏,结果安装人坠楼死亡,业主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18万余元;拆窗户时,工人从楼上坠落摔死,雇主被判承担30%责任,赔偿25万余元,业主无责 …… 近年来,高空作业者越来越多,高处坠落事故也时有发生,此类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市民应如何规避风险,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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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05: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一:

无资质安装工坠亡,业主判赔18万

杨师傅和妻子经营一处白钢断桥铝加工门市。2017年5月初,家住金州某小区的赵先生家里要安装窗户、护栏、纱窗等,他找到杨师傅,双方约定,杨师傅包工包料并负责安装,赵先生支付9200元。

2017年5月29日晚5时左右,杨师傅到达赵先生家。赵先生家的护栏需将窗户全部包住,是探出去的,需从顶楼将护栏用绳子顺到安装位置。事发当天下雨,杨师傅在往下顺护栏时,不慎发生意外,结果从顶楼 7 楼坠下,杨师傅不幸身亡。

事发后,杨师傅的家属将赵先生夫妻俩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对杨师傅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杨师傅亲属6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先生与杨师傅约定,由杨师傅为二被告房屋安装窗户、护栏、纱窗等,杨师傅包工包料并负责安装,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应认定二被告与杨师傅形成加工承揽关系。

原被告均确认由杨师傅自行制作、安装护栏并自行选择安装方式,故二被告对杨师傅的安装过程并无指定义务,但杨师傅在安装过程中选择将护栏从需安装房屋顶层吊装至安装位置,作为房屋所有人,二被告未对杨师傅的安装过程进行规范及管护,应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杨师傅作为安装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工作内容、工作危险性应具有完全的认识,但其未正确认识工作危险性,不佩戴必须的护具进行安装导致坠楼死亡,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酌定赵先生夫妻对杨师傅的死亡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赵先生夫妻赔偿杨师傅家属18万余元。

赵先生夫妻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杨师傅经营的小杨塑钢白钢断桥铝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高空作业的相关资质。赵先生夫妻主张二人在整个加工承揽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师傅经营的小杨塑钢白钢断桥铝没有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亦未取得高空作业的相关资质,即杨师傅不具备承揽制作、安装窗户护栏的资格。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赵先生夫妻在定做人的选任上存在过失,故一审判决两人承担相应责任正确。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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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05: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二:

拆窗户时工人坠亡,业主无责雇主被判赔25万

楚先生在甘井子区经营一家门窗加工点。2016年9月,王先生在楚先生的加工点定制窗户和护栏,由楚先生负责加工和安装。赵师傅是常年从事护栏拆卸工作的人员。楚先生打电话找赵师傅拆卸王先生家阳台上原有的旧护栏,约定拆下来的旧护栏由赵师傅带走,以此抵顶工钱,楚先生不再另行向赵师傅支付拆卸费用。

2016年10月1日,在房屋安装现场,赵师傅不慎从楼上坠楼身亡。

事发后,赵师傅家属将楚先生、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9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师傅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关系。经过庭审调查,可以认定楚先生和赵先生之间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且并无证据证明王先生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雇佣赵师傅为其拆卸旧栏杆,因此王先生与赵师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王先生不应当对赵师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赵师傅与楚先生之间的关系,楚先生找到赵师傅让其提供劳务为其完成部分承揽合同中的义务,并按照行业惯例以带走旧护栏的方式支付其劳务费,符合雇佣合同的构成要件,故两人应成立雇佣关系。楚先生作为雇主应对作为雇员的赵师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赵师傅作为长期从事拆除门窗护栏的专业人员,理应对自己在从事高空拆除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有足够的认知,并做好充分的防范,但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楚先生对赵师傅的劳务活动有错误的指示或存在其它外来侵害行为,显然赵师傅在其劳务活动中没有对自身的安全进行理性谨慎的保护。故死者赵师傅应对其坠楼致死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由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以70%比例为宜。

楚先生作为同在施工现场的雇主,对赵师傅可能存在的危险行为及相关安全防范有监督提醒的义务,但其疏于履行该义务,故对其坠楼致死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以30%比例为宜。

一审法院判楚先生赔偿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赵师傅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定要找正规从业人员来施工

近年来,我国高空作业者越来越多,高处坠落事故时有发生。2017年9月21日下午,中山区顺阳街13号楼(三八广场附近)发生一起惨剧,安装空调外挂机时,父子俩共用一根安全绳,分别绑在了两人的腰上。未料,父亲突然坠落,把儿子也给带下来了。结果父亲全身多处骨折身受重伤,19岁的儿子则不幸当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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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05:51 | 只看该作者

2015年7月,在大连甘井子区南松路附近的一个居民区内,一名年轻小伙在给3楼一居民家窗外安装空调外挂机时不慎坠下。小伙坠楼后,左侧太阳穴插入楼下花园栅栏的尖端,不幸身亡 ……

此类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呢?法律界人士表示,一些高空作业人员,有的是厂家派来的,有的是业主从分类网站上打电话叫来的,也有的是没有经过任何专业培训就上岗的"游击队"。这其中,业主、工人、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涉及到劳动关系、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等多种情形。

同时,案件中的一些因素也会影响到责任认定。例如,业主是否尽到了提供安全施工条件的义务,安装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法律界人士表示,若高空作业工人是厂家派来的,安装服务就属于商家的一种附带服务,在此情况下发生意外,应该由商家承担起赔偿责任。若是市民将任务包给有资质的安装公司,则双方存在着承揽合同关系,这时业主不用承担责任;若是安装工人不具相关资质,则市民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市民在雇佣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安装工程时,一定要与正规的、有资质的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如果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签订施工合同,就在定作、选任、指示方面存在过错,法院会依照双方过错大小,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wyella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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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8-2-7 11:32 | 只看该作者
必须安全措施做足,而要聘用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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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永远的感动!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8-2-9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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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8-2-8 02:17 | 只看该作者
惨痛的教训,无知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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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永远的感动!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8-2-9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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