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驳回了沈阳新隆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 “新隆嘉”是否有市场知名度是争议焦点 沈阳新隆嘉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连新隆嘉辩称:沈阳新隆嘉经营的是超市的实体,大连新隆嘉经营的是管理服务,双方不同业没有竞争。同时,双方没有相同区域的空间可以竞争,沈阳新隆嘉注册于沈阳,大连新隆嘉注册于大连。沈阳新隆嘉没有自己收入减少的证据,也未提交其经营客户减少的相关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阳新隆嘉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大连新隆嘉是否实施了侵害沈阳新隆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连新隆嘉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如果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在沈阳新隆嘉成立之前,其法人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建立了一定的公众知晓度和市场基础。在沈阳新隆嘉成立之后,其法人亦继续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不断扩大了市场范围。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在大连市场及百姓生活中有广泛的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沈阳新隆嘉主张大连新隆嘉存在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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