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4日,负责看护的孙某某、谢某某、郭某某、尹某某、邵某某等人分别驾驶各自的渔船在北纬38度数1分、东41分海域执行“任务”。船主贾某某驾驶的河北船籍渔船进入该处海域进行捕鱼作业,遭到看护船只驱赶。贾不肯让己方渔船离开,看护的钢质船只加大马力撞击“外来”渔船,被撞击渔船左舷处、右后侧缆柱等部位受损严重。事后经司法鉴定,被撞渔船损失价值66987元。3月20日,单某某驾驶的看护渔船发现辽宁丹东籍一渔船进入己方“圈占”海域,马上对“外来”渔船进行追逐驱赶,未达到效果后看护渔船撞击对方渔船。后经司法鉴定,被撞渔船损失价值4000元。 3月26日,看护渔船发现大连一条渔船进入被“圈占”海域,在朱某某、李某某的指挥下,倪某某驾驶看护渔船大力撞击“外来”渔船,直接撞沉了对方渔船,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后经司法鉴定,被撞沉渔船价值40万元。案发后,警方立即立案侦查,14名嫌疑人被拘捕。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期间,被撞沉的渔船船主得到赔偿款60万元,另外两条被撞受损的渔船船主也得到了相应赔偿9万元、4000元,三位当事船主分别出具谅解协议,数名被告人得到谅解。庭审中,有被告人及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大部分被告人认罪。 一审法院认为,14名被告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圈海占地,任意追逐、拦截、恐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群、王某忠、刘某某、金某某起组织策划作用,被告人单某某、朱某某、倪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其他被告人为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者、投案自首者、主动赔偿者从轻处罚。本案中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采纳。2016年12月,甘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被重判的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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