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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龙一[/B] 发表: 冬泳真的使我们大家特别的快乐!!!
原文由 [B]畅游大海[/B] 发表: 作为冬泳人我们自己也感到很自豪。
原文由 [B]泉水叮咚[/B] 发表: 通过参加冬泳成为了“名人”我们自己也感到很自豪。
通过参加冬泳成为了“名人”
我们自己也感到很自豪。
原文由 [B]小奔猪[/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畅游大海[/B] 发表: 作为冬泳人我们自己也感到很自豪。
冬泳"名人"的影响会更大!
祝冬泳爱好者们冬泳快乐!
原文由 [B]菊香子[/B] 发表: 让冬泳成为“名人”,成为“名片”,成为勇敢者的代名词![此帖子已被 菊香子 在 2008-1-7 18:40:09 编辑过][此帖子已被 菊香子 在 2008-1-7 18:41:34 编辑过]
向锦州学习,发挥“冬泳名人”效应,不断扩大冬泳的社会影响。所谓“名人”,即“公众人物”,其基本概念是: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从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有多种分类:以行为人主观意愿为标准,可区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2]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人物,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为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所谓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熟知的与这件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非自愿公众人物还可以具体划分为附属性公众人物、偶然性公众人物和转化性公众人物。[3]该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的区别对待提供依据。这种区分也已成为法制健全国家处理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另外,还可以把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而做的划分。此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把公众人物分为完全的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从而从时间属性上判别公众人物。
原文由 [B]尘埃落定[/B] 发表: 哈哈,冬泳使我成了名人! 汤水冬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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