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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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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2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全国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2017年10月20日至24日,在安徽省黄山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男女4X100混合泳接力。

  三、参加单位

  在总局游泳中心进行专业注册的运动队均可报名参加。

  四、参加办法

  (一)凡于2017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含确认)的运动员,且达到参赛标准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凡在本次比赛达到2018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标准的运动员可直接参加2018年全国游泳冠军赛。

  (三)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

  (四)各单项分段成绩不能作为达标成绩。

  (五)弃权费和罚款上交大会组委会。

  (六)运动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参赛,以便检录和兴奋剂检测时使用。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三)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800米、1500米自由泳只进行一次性决赛。

  (四)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交罚款300元;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交罚款500元。

  (五)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该单项预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

  (六)报名后因故无法参加比赛,必须于10月15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传真:010-67170595,可免于罚款,否则交弃权费3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11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七)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

  (八)凡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九)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录取前8名。前3名颁发奖章,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二)只进行前3名运动员的发奖仪式。

  七、报名和报到

  (一)本次比赛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各参赛队于9月12日前登陆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swimming.sport.org.cn/,点击“网上报名”一栏,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用户名和密码请各参赛队与网站技术人员电话联系获取。《网上报名操作手册》可在报名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中下载。在报名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技术人员联系。报名网站技术支持人员:李明洋,电话:15254188761。

  网上报名完成后,打印出报名表,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加盖公章,将报名表原件于9月19日前邮寄至赛区,地址见有关事项通知。

  (二)逾期报名的单位,不予安排比赛。

  (三)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八、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部分由安徽省体育局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二)技术代表、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记录长于赛前4天,其它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其它

  (一)开幕式于第二场比赛前15分钟在比赛场进行。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参加入场仪式。

  (二)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三)颁奖结束后,如大会组委会安排获得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和获得接力冠军的运动队出席新闻发布会,不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采访,否则不得参加以后各项比赛。

  (四)根据国际泳联既中国游泳协会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比赛中运动员号码布的广告招商权归协会所有。现“美的”集团是中国游泳协会主赞助商,本次比赛中,参加决赛和领奖的运动员须按要求在胸前佩戴协会指定的号码布。

  (五)承办单位必须在赛后1天将秩序册和成绩册各5份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同时将电子版比赛成绩发送到游泳部邮箱:youyongbu@126.com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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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8 22: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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