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生酒后至水库游泳,其中一醉酒学生溺水身亡,死者父母将一起吃饭、游泳的三同学及其父母、水库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荣某、胡某、邓某三学生及其父母、全椒县上石坝水库管理所各赔偿死者父母2876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去年8月11日中午,全椒县石沛镇14岁中学生祝某某在饭店请同学荣某、胡某、邓某吃饭。饭毕,荣某、胡某、邓某到全椒县上石坝水库管理所(下称上石坝水库)游泳,后荣某、邓某回饭店将醉酒休息的祝某某载至上石坝水库,荣某、胡某、邓某三人先下水,祝某某随即也跟着下水,下午3时许,祝某某在游泳中不幸溺水身亡。经全椒县公安局石沛派出所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8mg/100ml。
悲痛欲绝的祝某某父亲祝某、母亲吴某将同学荣某、胡某、邓某及其父母和上石坝水库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祝某某死亡赔偿、丧葬等损失计196886.85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祝某某系年满14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备了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对下水游泳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辨识能力,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存在主要过错。祝某、吴某作为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对祝某某教育、监督、保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石坝水库作为管理者,有义务对水域护堤地及附属物进行管理。虽在事故水域设置警示标志,但因系开放性水库,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表明水域处于人群易接近处,理应对该段加强监管。全椒县水利局下文三令五申强调对该水域加强巡查和隐患排查,但该水库未安排人员巡查,且事发水域未安装护栏,未尽到安全防范保障义务。故对祝某某溺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荣某、胡某、邓某明知祝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仍载祝某某至危险水域。当祝某某下水时三人均未尽必要的劝阻及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祝某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因三人均系未成年人,无财产和收入,故由三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经综合分析,确定四被告各承担5%赔偿责任,祝某、吴某自行承担8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