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大伯因不满西湖游泳被罚,状告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一事在网上掀起了热议。
去年4月26日清晨,龚大伯像往常一样在西湖里游泳,被正在巡查的西湖景区管委会执法队员发现。当年9月,景区管委会根据《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对龚大伯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无独有偶,龚大伯还曾因在西湖擅自游泳于2015年12月13日和12月18日分别被西湖景区管委会处以50元和20元的行政处罚。
龚大伯因不接受西湖景区管委会的处罚决定,将管委会告上了法庭。
龚大伯认为,游泳是市民的权利,且《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对此是支持的,他已在西湖游泳二十多年。西湖管委会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是《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有关“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它污染水体行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条款。而他在西湖游泳并没有污染水质,不应该受到处罚。同时,他认为西湖管委会不仅程序违法,对其作出的处罚也过重,超出了自由裁量的范围。
西湖景区管委会答辩称,原告在西湖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他们于2016年5月向龚大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龚大伯申辩后,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于7月向其进行了书面送达;后于9月作出处罚决定。
对于龚大伯提出的基于《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理由,西湖景区管委会认为这不是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杭州市西湖区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因此不能证明其处罚行为的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