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福建省游泳管理中心
福建省游泳协会
二、承办单位
厦门畅游世界游泳俱乐部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6年3月12日在厦门双十中学高中部韩振东游泳馆举行。
四、参加单位
各设区市、县(区)游泳协会、冬泳协会、游泳俱乐部。
五、竞赛项目
(一)单项:50米自由泳、50米仰泳、50米蝶泳;50米蛙泳、100米自由泳、100米蛙泳。
(二)接力:8 X 50米男女混合接力(男运动员6名、女运动员2名,其中4人蛙泳4人自由泳,年龄相加280岁,年龄不足280岁的,每差1岁增加1秒)。
(三)接力:4 X 50米男女混合泳接力(男运动员3名、女运动员1名,年龄相加160岁)。
(四)寻物团体赛。
(五)表演项目:50米不老松组,50米男女结伴游组。
六、参加办法
(一)男、女各组年龄规定:
1、29岁以下组: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前出生(十八周岁以上)。
2、30-39岁组:1986年12月31日至1977年1月1日出生者。
3、40-49岁组:1976年12月31日至1967年1月1日出生者。
4、50-59岁组:1966年12月31日至1957年1月1日出生者。
5、60-69岁组:1956年12月31日至1947年1月1日出生者。
6、不老松组:70岁以上组(1946年4月1日以前出生者)。
7、男女结伴游不限年龄。
(二)各年龄组别运动员不得跨组参赛,出生日期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为准。
(三)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需持有本年内县以上医院开据的体检健康证明,方可参赛。
(四)参赛运动员一切费用自理。
(五)各单位每人限报单项2项。
(六)接力赛项目,如无女选手参赛,可由男选手替代,每替代一名在该队的接力成绩时间增加10秒。
(七)每队可报15人(含不老松、男女结伴及参赛人员),其中参赛人员(单项及接力)不超过10名。
(八)参赛运动员必须递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
(九)现役运动员不得参赛。
七、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单项报名不足4人(队)的可并组比赛,分别录取。
(三)所有比赛项目只进行一次性决赛,按成绩排列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时,取消下一名次。
(四)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无证者不得参加比赛。
(五)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所有比赛成绩。
八、录取名次及奖励
(一)男、女各年龄组给单项录取前8名,颁发获奖证书。
(二)男女团体录取前8名,颁发奖杯。
(三)不老松、男女结伴游项目不录取名次。
(四)计分办法
1、男、女各组单项名次得分按9、7、6、5、4、3、2、1记分;
2、不老松表演组,每单位参加人数不限,不记名次,凡游完50米全程者,每人均得2分,每单位仅计取5人的分数计入到团体总分内。
3、男女结伴游组,每单位参加人数不限,不记名次,凡游完50米全程者,每对均得2分,每单位最高记5对的分数,计入到团体总分内;
4、团体总分得分:各代表队获得男、女各组单项名次得分及不老松和男女结伴游得分之和为团体总分。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得分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5、接力赛项目前8名按18、14、12、10、5、4、3、2记分。
九、报名报到
(一)报名
1、请各单位必须用电脑按规定格式填写报名表(加盖公章),于2016年3月1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一式两份分别以电子邮件和邮寄至承办单位,寄达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日元大桥东侧国贸天琴湾健身会所。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日元大桥东侧国贸天琴湾健身中心
邮 编:361000
联系人:冯琴 13695027101 盛越鹏 18659204569
电 话:0592-5557901
2、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如网上报名和邮寄报名表出现不一致,以加盖公章的报名表为准。
(二)报到
1、请各参赛队派一名领队(必须是协会或俱乐部负责人)于3月11日下午15:00到比赛地点厦门市国贸天琴湾健身中心报到,参加比赛组委会会议。会议内容:
(1)关于本次比赛有关情况说明及注意事项。
(2)确认本次比赛参赛运动员及竞赛项目。
(3)领取本次比赛资料。
2、请各代表队于3月12日上午8:30到比赛地点报到。开幕式9:00开始。
3、本次比赛大会不安排住宿,需安排住宿的单位请提前与承办单位联系,一切费用自理。
十、其它
(一)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每人交报名费100元(报名费内包含有:12日中晚餐、保险费等费用)。报名费请在2016年3月10号前在微信链接中直接缴交或转账至:厦门银行民生江头支行,6226 1929 8004 6700,收款人:李飞。
为配合主办方的准备工作顺利进行,请准时缴交报名费,过期缴费视为放弃参赛资格。
(二)各参赛单位可以提报一位资深冬泳人评选本届赛事的“福建泳士”称号,需在3月1号之前提报本队参评人的姓名,过期提报将不予受理。
(三)本规程解释权归主办单位。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