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炎炎夏日,游泳算是一项人人喜爱的运动。不过,游泳也要选对场地,到人烟稀少的“私家”水塘戏水,出了事分分钟得不偿失。
近年来,学生在夏天溺水身亡的事件频频发生。这天,刚参加完期末考试的某中学初二学生小黄、大伟、小李等五人相约去一个山塘游泳,这个山塘位于偏僻的大山里,远离居民生活区,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连接上游的老山塘形成内外塘,两个山塘均为当地8个村民小组农户灌溉农田蓄水之用。
该山塘堤坝约有80厘米高的防护墙,中间有一处缺口,用于平时山塘的维护、调节灌溉用水之用。山塘防护墙的内外墙用红漆、白漆多处标注“严禁在山塘游泳”的警示标志,红漆警示标志较模糊,而防护墙外墙显眼处用白漆标注“严禁在山塘游泳玩耍,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字迹虽有些脱落,但仍清晰可辨。
到达该山塘后,五人先后下水游泳。其间,两名同学先后上岸休息。小李在水里游泳,小黄、大伟在山塘排水阶梯玩耍、戏水,不料俩人脚底打滑掉入水中,他们边下沉边挣扎呼救,小李立刻游上前救人,但由于力气不够施救未果。路过群众听到呼救声,跑过去,随即报警,民警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发山塘进行施救打捞未果。最终悲剧还是发生了,小黄、大伟不幸溺亡。
事件发生后,小黄父母因索赔未果,遂把当地村民委员会、孩子就读的中学、当地政府统统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因小黄溺水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万余元。
地点: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梅州市中院
结果:法院认为小黄的父母未尽监管职责,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学生小黄生前已满14周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自身应当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明知到山塘游泳具有危险性仍进入山塘游泳的行为,系自身的冒险行为,最终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小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涉案山塘系农村水利灌溉设施,远离居民生活区,并非公众娱乐场所,故该山塘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其建有防护墙并有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学校在放假前,学校和班主任已通过校讯通平台向学生家长发送放假通知及游泳安全等注意事项,故小黄及同伴此时已脱离学校应尽管理、教育职责的时间与空间范围,相应的监管职责己转移至其父母处。
|
|